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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企〔2010〕392号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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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3170001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企〔2010〕39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企〔2010〕392号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企〔2010〕392号

国资委、教育部、文化部、农业部、广电总局、贸促会,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件2):
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
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
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
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相关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0〕240号)要求,上报你单位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附件:1. 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
2.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类表

附件 cq-2010-392-2.xls
cq-2010-392-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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