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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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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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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0: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5230007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6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现就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部分效力至  2007年12月31日 终止。
二、自  2008年1月1日起 ,美国船级社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美国船级社如果依法取得我国非营利组织资格,可享受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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