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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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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1130002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27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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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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