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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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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23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41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19号

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农总财〔2005〕179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其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从2005年起,由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该集团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该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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