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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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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98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49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492号

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天津、吉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52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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