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受聘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的雇员,你的雇佣条件主要受所签订的雇佣合约及香港法例(尤其是 《雇佣条 例》 )规管。你应留意下列资料: 1. 雇佣合约 你的雇主必须将一式四份已签署的合约正本的其中一份免费发给你, 你应妥为保存。当你向入境事务处登记领取香港身份证时,该部门职 员会要求你出示你的雇佣合约,以供查核。如果你没有该份合约,你 应向雇主索取。有关你的工作地点、工资、正常工作时数、职位及其 他有关资料,都详细列在这份合约内。 2. 雇佣限制 你只可为雇佣合约注明的雇主,在指定的工作地点担任特定的职位。 你不可以担任不同的职位、在不同的地点工作或担任兼职工作。未经 入境事务处处长事先批准,你亦不可以为其他雇主工作。 3. 工资及工资纪录 除非合约另有规定, 否则工资期将视作一个月。在工资期届满后,雇 主应尽快支付工资给你,但在任何情形下,不得迟过工资期届满后七 天。 雇主须将你的工资以自动转账方式存入你在香港的银行户口。你应自 行决定如何运用你的工资,雇主不可有所规定。你如想了解你的香港 银行户口收支账项详情,可自行与银行安排,发送银行月结单给你。 雇主亦须每月发给你一份工资纪录, 将你的收入详情列明于结算表 内。若你对该份工资结算表并无异议,应该在结算表上签署。 4. 超时工作工资 如果你的工作时数较雇佣合约所订明的正常工作时数为长,雇主必须 根据雇佣合约列明的工资率,发超时工作工资给你。 5. 扣除工资 雇主只可在下列情况下扣除你的工资﹕(一)缺勤(但只能扣除实际 缺勤时间的工资);(二) 因你的疏忽或过失损坏或遗失雇主的物品 (扣除额不得超过港币三百元或雇主所蒙受的损坏或损失,两者以较 少款额为准);(三)占用雇主提供的居所(扣除额不得超过正常工 资的十分之一,或实际占用费用,两者以较少者为准);(四) 预付 或超额支付的工资(扣除额不得超过该工资期内四分之一的工资) ; (五)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适用下, 扣除为缴交强制性公积 金的雇员供款部份 ; 及(六)若得你书面同意,雇主可从你的工资 内扣除借给你的贷款。 除非获得劳工处处长书面批准, 否则,在任何一个工资期内所扣除的 工资总额,不得超过你在该工资期内所应得的工资的半数,因缺勤而 扣除的部分除外。 雇主不得从你的工资扣除款项, 以支付任何由你的原居地有关当局及 代理机构所征收的款项或费用。 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劳工,雇主须按《雇员再培训条例》 的规 定缴付征款,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从你的工资中扣除任何款项。 除上述许可的扣除项目外,雇主必须将合约所订定的工资,全数支付 给你。如有疑问,请与劳工处联络。 6. 旅费、签证及体检费用 雇主须负责你为履行合约来港及在合约终止或届满时离港的旅费, 以 及你申请入境签证和其后申请延期居留的费用及体检费。 7. 休息日 每七天内,你可享有不少于一天休息日,休息日是指一段连续不少于 24小时的期间。 8. 法定假日 你每年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一月一日;农历年初一至初三; 清明 节;劳动节(五月一日); 佛诞; 端午节;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 日(七月一日);中秋节翌日; 国庆日(十月一日);重阳节; 冬节 或圣诞节(由雇主选择); 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 法定假日会逐步增加至17天。未来新增的法定假日依次为复活节星期一(二零二六年起) 、耶稣受难节(二零二八年起)及耶稣受难节翌 日(二零三零年起)。 9. 有薪年假 在第一年及第二年的服务期内,你服务满十二个月,便可享有最少七 天有薪年假。此后,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你的有薪年假会随年 资而递增。 10. 免费医疗及疾病津贴 如你在雇佣合约指明的受雇期内生病、因工或是非因工作引致的意外 而受伤,雇主须为你提供免费医疗。然而,在你出于自愿及基于个人 理由离开香港期间(惟不包括你根据相关雇佣合约条款返回雇主在内 地提供的居所或自己于内地的居所期间),雇主无责任为你提供免费 医疗。免费医疗包括诊症费用、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 如你已经根据《雇佣条例》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并且获得注册医生、 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签批连续四天或以上的病假(除怀孕雇员因产前 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在这些情况下,如符合其他疾病津贴 的相关规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贴),而且能出示适当的医 生证明书(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到诊 证明书);或因遵守按《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施加的指定防疫规定 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雇员须出示有关要求的证明),便可享有疾 病津贴。 疾病津贴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病假首天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 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并须于正常发薪日支付。 11. 工伤补偿 如果你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或患上指定的职业病,雇 主须根据《雇员补偿条例》 的规定,支付补偿给你。你的雇主亦必须 根据此条例为你投购雇员补偿保险。 如因工受伤,你应立即通知主管,并尽快接受治疗。你在获签批工伤 病假后,应将病假证明书的正本交给雇主, 而自己则保留一份复印 本。 在工伤病假期间,雇主应在正常发薪日,支付相等于你正常工资的五 分之四的款项给你。 如你因工伤而获签发七天或以下的病假,并且没有因此意外而引致永 久丧失工作能力,你可就这个案与雇主直接解决补偿事宜。否则, 你 将会收到劳工处发出的销假表格及通知信。你应依照通知书的指示联 络指定的职业医学组办理销假手续。 如果你应该办理销假手续但迟迟未有收到任何劳工处发出的销假表 格,请向劳工处雇员补偿科分区办事处查询。如欲询问有关地址及电 话,请致电查询热线: 2717 1771 (由「1823」接听)。 12. 住宿及膳食 一般而言,雇主须为输入劳工提供符合「标准雇佣合约」附表所订标 准的居所,并须在任何时间均维持有关标准。如输入劳工为内地居 民,雇主可选择在香港为输入劳工提供住宿;在内地为输入劳工提供 住宿;或让输入劳工在其内地住所居住。由雇主安排的内地居所亦须 符合「标准雇佣合约」附表所订标准。 雇主应在输入劳工到任前,预备好符合规定的居所。在输入劳工入住 期间,劳工处会要求雇主作出安排,让劳工督察视察输入劳工位于香 港的居所。就提供居所而可从应支付输入劳工的工资中扣除其占用期 间的住宿费,应等于该期间的实际住宿成本,或按「标准雇佣合约」 计算期间应支付给输入劳工的工资(不包括超时工资)的百分之十, 两者以较少者为准。 雇主不一定要为输入劳工提供膳食;如雇主提供膳食,则必须是免费 的。 13. 提早终止合约 你或雇主任何一方均可按雇佣合约订明的通知期, 以书面给予对方适 当通知,或以工资代替通知﹝即代通知金﹞, 提早终止雇佣合约。 14. 雇主不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 如果你在雇佣有关的事宜上: (一)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及合理的命 令; (二)行为不当; (三)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四)经常疏忽职 守,雇主可毋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终止合约。 15. 雇员不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 如果你有理由恐惧身体会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或受雇主苛待, 或 已根据合约为雇主工作不少于五年,而经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指 定的证明书,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根据合约所从事的工作,便可毋须 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终止合约。 16. 终止合约返回原居地的期限 雇佣合约终止后,你必须返回原居地。在受雇期间,你通常可在本港 逗留至获准逗留期限届满为止。不过, 如属提前解约,你只可获准在 本港逗留至合约终止后的两个星期,或至逗留期届满为止,两者以较 早的期限为准。根据《入境条例》 的规定,违反逗留条件乃属违法。 17. 职业安全及健康 你必须遵守工作安全规则。查询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事宜, 可致电 2559 2297。如有投诉,请致电2542 2172。 18. 身份证及旅行证件 凡获准来香港就业超过六个月的工人, 必须根据《人事登记条例》 的 规定,登记领取香港身份证。 你的香港身份证和旅行证件,都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必 须妥为保存,切勿轻率地交予其他人。 19. 强制性公积金 (简称「强积金」 )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除获豁免人士外,凡18至65岁的雇 员和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人士包括持有少 于13个月工作签证、或已获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人士。 如你未获豁免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雇主必须为你登记参加强制性公 积金计划、按时供款、及按时从你入息中扣除雇员供款并交予受托 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法定供款额是雇主和雇员根据雇员有关入息的数 额,各自供款百分之五,而每月各自供款以一千五百元为上限。雇员 如在某月收取的有关入息少于七千一百元,便不须就该月收入供款, 但其雇主仍须供款百分之五。 雇员须届满65岁的退休年龄,才可领回强积金。然而,如雇员将永久 性地离开香港,则可提前取回强积金。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事宜,你可致电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热线 电话 2918 0102查询。 20. 其他事项 雇佣合约及香港法例订明了你在法律上的责任。任何输入劳工被发现 违反逗留条件或触犯香港法例, 可能会被检控及遣返原居地。在此情 形下被遣返的人士,将不会获准再次来港工作。 在签署任何文件(例如工资收据)前,你应细阅文件内容,除非你充 分明白及同意文件的内容,否则不应轻率签署。 你的雇佣合约届满后,未必会获续订,这要视乎你的雇主能否取得新 的输入劳工批准及会否与你签订新合约而定。 若你因投诉雇主剥削而在无过失的情况下遭受解雇,同时你亦无违反 输入劳工须遵守的法例及雇佣条件,劳工处会考虑协助你找寻工作。 此外,劳工处会作出调查及尽快采取措施,以保障你的雇佣权益。 21 . 查询或投诉 如你想查询有关《雇佣条例》的问题,请致电查询热线 2717 1771 ﹙ 由「1823」接听﹚ ;你亦可亲自前往劳工处属下劳资关系科的分区 办事处寻求协助。 如你怀疑雇主违反所订的雇佣条件,请尽速致电劳工处补充劳工计划 热线电话 2150 6363投诉。你向劳工处提供的资料将会完全保密。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事宜,你可致电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热线 电话 2918 0102查询。 如需查询入境事宜,请致电入境事务处热线电话 2829 3220。 如需举报罪案,请致电香港警务处查询热线 2527 7177。 如遇紧急事故并需警方协助,请即致电 999。 22. 重要事项 关于雇佣条件的详情,你应参阅你的雇佣合约、《雇佣条例》及香港 法例其他有关雇佣和入境事宜的章节。
附录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的地址如下: 香港 东港岛 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4号 12楼 西港岛 香港薄扶林道2号A 西区裁判署3楼 九龙 东九龙 九龙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地下高层 西九龙 九龙深水埗长沙湾道303号 长沙湾政府合署10楼1009室 南九龙 九龙旺角联运街30号 旺角政府合署2楼 观塘 九龙观塘观塘道388号 创纪之城1期1座8楼801-806 室 | 新界 荃湾 新界荃湾西楼角路38号 荃湾政府合署5楼 葵涌 新界葵涌兴芳路166-174号 葵兴政府合署6楼 屯门 新界屯门海荣路22号 屯门中央广场22字楼东翼2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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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