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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合集】“通过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偷税被罚”稽查案例汇总(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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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7 10: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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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隐形”网店现身记   来源:中国税务报
某电商企业隐匿销售收入3.22亿元,依法对其进行了税务处理处罚。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电商企业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网店销售款项,隐匿商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涉税违法案件。

杭州A科技公司因利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经销商货款,涉嫌偷逃税款,被经销商实名举报。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当中。

4楼:寻找“消失”的存货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厦门X公司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在货物已售的情况下,通过资产负债表存货余额长期挂账、私人账户收取销货款项、少计收入虚假申报的方式,共计隐匿销售收入1355.74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对其作出补缴税费、滞纳金、罚款共计323.98万元的处理决定。

L饲料公司利用私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共隐匿收入1.82亿元未依法申报。同时,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合计241.8万元、“六税两费”税费优惠合计15.79万元。
对L饲料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06.29万元的处理决定。

6楼:货物发出款项未结,企业未确认收入被作偷税处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相关经济利益没有在L公司当年的账簿上列作收入,L公司通过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收取的款项及应收的余款没有在当年的账簿上有所反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处以偷税金额0.6倍的罚款,合计65,747.45元。



9楼:法税协作寻线索 外围核查解谜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Y公司通过采取股东私人账户收取货款、虚假申报方式,共隐匿2330万元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10楼:寻找“消失”的混凝土   来源:中国税务报
李某账户均收到过多笔来自单位、个人账户汇入的标注信息为“货款”的汇款。这些汇款金额经汇总统计,总金额达1005.51万元。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检查组约谈了M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等人,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环环相扣的各项证据,李某再也无法自圆其说,承认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款项、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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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9-27 15: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隐形”网店现身记

2024年04月23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煜宁 毛阿蓉

功夫不负有心人,透过错综复杂的一条条资金流,检查人员最终追溯发现,企业相关账户的所有资金,都与一个“交易资金待清算专户”的账户密切相关。这个专户是何人开设?其中涉及的资金是什么款项?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追踪举报线索,查处一起电商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H贸易公司采用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的方式,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共隐匿销售收入3.22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H贸易公司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58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4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网售火爆”&“长期亏损”,孰真孰假
2022 年10月,第一稽查局收到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信中称:H贸易公司2020年至2022年在L电商平台开设网上店铺销售商品的过程中,通过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大量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存在偷逃税款违法行为。举报人在信中还列举H贸易公司使用的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软件名称、网上平台注册的两家网店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一稽查局接到举报信后,认为举报线索指向明确,可信度较高,于是组织检查人员对H贸易公司涉税数据和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分析。
检查人员查询征管系统发现,H贸易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至2022年,企业申报的年均营业收入为60余万元,在此期间均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为零。该公司的所得税申报信息显示,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企业申报信息显示的运营状态与举报信息所述情况大相径庭。
为了解该企业网上店铺的销售情况,检查人员登录L电商平台,很快找到举报材料中提及的该企业在网上开设的两家网店,发现网店中一些在售商品的链接销量统计量均为10W+。按照这些商品10元至30元不等的单价计算,两家网店中仅这些旺销商品的月销售金额就已经接近300万元。
在对H贸易公司网上店铺销售规模进行摸底后,结合企业申报数据,检查人员认为,H贸易公司的网店销售收入规模与该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差异巨大,具有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成立检查组,对H贸易公司立案检查。
按照以往办案经验,核实商贸企业真实销售状况,通过核查企业库存状态,即可明确其销售体量大小。按照这一思路,检查组决定首先从核查企业经营模式和库存入手,寻找线索证据。
检查人员在企业的两家网店分别下单购买商品,到货后发现,商品发货地为广西,而生产商却分别是广西某厂家和山西的一家企业。抽样核查的结果显示,涉案企业注册地、产品发货地和生产地呈现不一致的情况。检查人员判断,H贸易公司的经营模式应是仅负责商品推广销售业务,相关产品是由合作工厂、合作方生产和代为发送。这种“零库存”模式的商贸企业,获取库存等数据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无法直接反映企业真实收入情况。

画图追踪发现可疑账户
检查人员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下一步的核查方向进行研讨分析,他们认为,H贸易公司有两家网店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和流动性等特点,其运营的相关电子数据极易被隐藏甚至删除。如果在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贸然与企业接触,一旦相关数据和证据被损毁,调查工作将面临不利局面。
因此,检查人员决定继续实施外围调查——从企业资金流转入手,调取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调查核实H贸易公司销售收入真实情况。
依托多部门协作机制,检查组通过金融部门获知,H贸易公司和7名企业相关人员分别在23家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检查人员历时两周时间,调取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的100多个银行账号中的相关资金流水数据。这些数据共涉及几十万笔资金往来信息,分析核查工作量巨大。
检查人员迎难而上,利用分析软件等工具,绘制出企业资金流向图,层层梳理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账户的资金关系,按图索骥追踪资金源头。
功夫不负有心人。透过错综复杂的一条条资金流,他们最终追溯发现,企业相关账户的所有资金,都与一个名为“M银行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待清算专户”的账户密切相关。
经统计,检查期内,这个“清算专户”共分1580次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企业前法定代表人张某两人的5张银行卡汇入资金共计3.22亿元。李某和张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定期分批次将部分款项以“货款”“材料费”等名义转至位于广西、山西等地开设的银行账户中。
检查中发现的这个“M银行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待清算专户”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这个专户是何人开设?涉及的资金是什么款项?

意外现身的网店
检查组随即外调约谈M银行管理人员。
检查人员从银行人员处了解到,这个“清算专户”是L电商平台在M银行开设的平台专用结算账户。消费者在L电商平台下单付款后,相关货款会先存放在这个专用账户中,待消费者确认收货后,按照约定,M银行才会将货款从该专用账户拨付至平台的网店商家,商家随后再通过与店铺后台绑定的银行卡取得货物销售款。
根据M银行提供的情况,检查组确认,这个“M银行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待清算专户”大量转入涉案企业及人员银行卡的资金,很可能是L电商平台向其汇转的销售款。但这些款项是否确为涉案企业在L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销售收入,还需要进一步取证确认。
检查人员从M银行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如果想核实该“清算专户”中汇出的资金款项是否为网店的销售款,必须要提供一个关键信息——“店铺ID”,银行方面通过“店铺ID”才能调取对应店铺的资金流水数据。
根据这条线索,检查组向上海税务机关发出协查请求。随后,在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对L电商平台进行外调取证,要求平台管理企业提供H贸易公司在平台中注册的所有网店的“店铺ID”数据。
不久,L电商平台提供H贸易公司在L电商平台中注册网店的“店铺ID”数据。检查人员接到信息后意外发现,该企业在L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不是2家——而是4家。
利用企业提供的“店铺ID”信息,检查人员对涉案企业4家网店销售收入流水数据进行调取和匹配分析,最终确认,检查年度转入李某和张某私人账户的3.22亿元资金,是来源于H 贸易公司4家网店的销售收入。
调查至此,检查人员认为,如果取得企业网店电子销售订单,再匹配以调查获得的资金流数据,案件查证工作将无懈可击。但是,在核查过程中,L电商平台以涉及其他企业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涉案企业的电子销售订单。

突击寻证,真相水落石出
下一步的调查应如何进行?
检查人员记起,举报信息里曾经提及,涉案企业使用ERP软件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他们研判分析案情后认为,出于管理便利等考虑,涉案企业手中一定掌握着自己网店电子销售订单的数据。于是,检查组决定对涉案企业实施突击检查。
为确保突击检查取得预期效果,检查组作了详细的预案,并与相关技术人员一起对如何核查、提取ERP软件销售报表数据和企业网络销售订单信息进行针对性演练。
随后,检查组按计划对H贸易公司办公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组人员负责调取企业ERP软件数据和账簿凭证等财务核算资料;另一组人员负责调取企业网店的电子销售订单数据。
由于准备充分,检查人员顺利取得企业ERP销售统计报表数据。但当另外一组检查人员要求企业运营人员登录网店后台,导出电子销售订单数据时,企业人员却以没有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授权为由,拒绝登录。
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不在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于是对企业前法定代表人、现运营总监张某进行询问,向其进行税法宣传,同时出示前期核查取得的各类证据。最终,张某同意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授权技术人员登录网店后台,导出1300余万条电子销售订单明细数据,并承认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款项,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突击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结合资金流水数据,细致梳理核对企业网店后台导出的订单明细和ERP销售统计报表,最终确认,H贸易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度,通过经营4家网店共取得销售收入3.22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针对H贸易公司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因H贸易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残缺不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采取核定征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24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企业税款已全部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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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评析
谋定后动 审慎寻证

2024年04月23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局长 郑汀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电商企业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网店销售款项,隐匿商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涉税违法案件。
网络交易具有流动性、虚拟性和较为隐蔽的特点,为税收监管和涉税违法行为核查增加了难度。本案的查办经验,为税务机关加强电商行业税收监管、查办类似涉税违法案件、防止税款流失提供了启示。
扫清外围,重点突破。本案中,检查人员综合举报线索和前期摸底核查情况,决定对涉案企业立案调查后,并未贸然行动。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工作审慎的检查人员认为,如果在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就与企业接触,容易打草惊蛇,如果企业运营相关数据被隐藏甚至被损毁,则核查工作将面临不利局面。于是,检查人员采取“先外围,后中央”的调查策略,从外围调查获取网店运营情况、资金流等证据后,再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人员询问。事实证明,这一举措非常有效,既采集大量翔实证据,也使涉案人员约谈工作势如破竹,迅速奏效。
深查细挖,严谨寻证。本案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聚焦企业资金流,一路追踪,溯源而上,发现电商平台开设的资金结算专户,并通过外调核查,核实清算专户转入涉案企业人员资金数额。此时,核查人员手中掌握的资金流向证据,已可证实涉案企业从网店获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但工作严谨、细致的检查人员并未就此止步,他们认为,如果取得与企业同期资金流数据相匹配的企业网店电子销售订单,不仅可查清企业具体隐匿了多少销售收入,而且查证工作的各个环节也将更加严密、无懈可击。
最终,经过周密部署,检查组通过高效的突击核查工作,顺利提取企业详细的电子销售订单数据,配比资金证据,确认了涉案企业网店销售收入未申报的违法事实,最终以无可辩驳的证据,使案件得以顺利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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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网店逃税案件查处引发的思考

2024年06月0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马泽方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前不久刊发的一起查处网店逃税稽查案件引起笔者的注意。该案中,某贸易公司被举报在某电商平台上开店销售商品,采用个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瞒大量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检查人员查明反映涉案企业隐匿网上销售收入的资金流后,向某电商平台索取涉案企业网店的电子销售订单,以进一步印证有关违法事实,但被某电商平台以涉及其他企业商业机密为由予以拒绝。检查人员最终通过其他数据调查方式,查明涉案企业隐匿销售收入3.22亿元,依法对其进行了税务处理处罚。
网店的消费者多是自然人,通常不索要发票,使得网店容易隐瞒销售收入。但由于网上交易都有电子记录,检查人员只要能掌握网店的交易记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的效率会大大提高。税务稽查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取得有关涉税数据是有法律依据的。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电商平台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平台内经营者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平台内经营者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显然,该案中,某电商平台拒绝向税务稽查部门提供有关信息,违反了有关规定,也使税务稽查部门只得另寻其他检查办法,影响了办案效率。
其实,电子商务法也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罚则。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税务机关并不能依据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进行处罚,只能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虽然赋予了税务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与纳税有关情况的权力,后者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但对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则没有规定罚则。鉴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通网络销售渠道,笔者建议完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调取涉案电子交易数据的权力,并制定相应的罚则,规范网络经营税收秩序,促进网络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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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9-27 15: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鉴!仍有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付企业款项

2023年03月2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8
作者:薛载华 於建冬

近期,杭州A科技公司因利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经销商货款,涉嫌偷逃税款,被经销商实名举报。据了解,A公司偷逃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方式是,由经销商个人开立银行卡并将卡和密码交由A公司财务部门,经销商将货款转入银行卡后,A公司财务人员可对卡内资金自由支配。另一种方式是,A公司要求经销商将货款转至员工个人的银行卡上完成收款,避免将相关收入入账,以此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当中。
今年以来,多地税务部门陆续曝光涉税违法案件,再次传递出税务部门常态化依法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鲜明信号。通过私人账户收付交易款项,是部分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的常用手段之一。通过私人账户收付款,有关各方都有税务风险,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收款企业
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纳税,涉嫌偷逃税款的,应补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同时面临被加收滞纳金和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如果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并且达到一定比例,还可能构成逃税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部分企业会将员工个人账户收取的款项作为其工资或奖金,却没有按照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如果企业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并以此作为员工工资,但没有代扣代缴相应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将构成未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违法行为,面临应扣未扣税额0.5倍~3倍的税务处罚。
此外,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对应的收入往往不开票、不入账、不报税,可能导致企业账面上形成大量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部分企业为避免税负数据异常,可能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将富余的进项发票用于对外虚开,从而引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发票的风险。

付款企业
从付款方角度来分析,付款方选择向个人账户付款,通常是为了以所谓的“不含税价”购买货物,节省本应由其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收款方亦不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发票不仅是付款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必要凭证,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由于付款方并未取得合规发票,其真实采购的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付款方就真实采购部分从其他地方取得发票,即使在当期税务处理时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也可能因取得发票涉嫌虚开而被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受到税务处罚。

私人账户所有者
私人账户的所有者,往往是企业的员工或者股东。如果所有者是员工,企业将私人账户收到的款项作为工资、奖金发放给员工,但未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员工将会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在具体操作中,部分企业将公户资金转移至股东个人账户,目的是在采购货物时可以快速完成资金结算,规避银行对公户转账时间及限额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如果销售款项进入股东个人账户,且未在纳税年度内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规管理建议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私人账户收付款的情况其实比较普遍。比如企业向员工发放工资、报销差旅费,股东利润分配,向自然人采购货物,归还个人借款,支付个人赔偿金等。如果相关业务符合实际情况和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公户与私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款项收付,通常不会面临税务风险。
在进行私人账户收付款业务时,可重点关注资金收付的金额、频率及相关性,避免出现短期收付金额过大,相同收款人、付款人之间频繁转入、转出资金,资金收付的金额、频率与企业经营规模和范围明显不符等情况。同时,避免长期闲置的账户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频繁开户、销户等异常情况的发生。
笔者建议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加强对私人账户收付款业务的合规管理。一方面,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由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应及时将相关款项转入对公账户,并保存收款记录等记载付款信息的凭证。另一方面,在管理资金时,应当将公司款项和个人款项分开,避免混同;对于出借给股东的资金应当按时收回。同时,如果向私人账户付款,需要谨慎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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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消失”的存货

2024年07月23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庄平 黄楚悦 本报记者 雷晴

申报数据显示,几年来,企业销售额未见增长,但存货数量却逐年递增,居高不下。秉承“快进快出”原则的销售企业,为何要大量囤货?检查人员于是进行了现场核查,却发现企业的大量存货“消失”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深挖涉税疑点线索,查处一起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的涉税违法案件。检查人员经核查确认,涉案企业厦门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X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共隐匿收入1355.74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处罚款共计323.98万元的处理决定。

资金紧张,为何大量囤货
2023年4月,厦门市税务局征管部门在对部分批发零售企业开展涉税数据疑点分析时发现,厦门X公司的销售和存货等运营数据异常。征管部门税务人员认为,该公司可能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于是将线索信息传送至第二稽查局。
检查人员收到线索后,对该企业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厦门X公司主要从事手机销售、维修服务业务,日常运营模式是批量购进品牌手机、配件后,在店面中进行售卖,并提供售后维修等服务。
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显示,厦门X公司资产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存货增加,该公司2020年期初库存商品为零,期末库存商品激增至939万元,随后经过2021年、2022年,库存增长至1500万元。但在此期间,企业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余额却仅有数万元。
从经营数据看,企业现金流比较紧张,怎么会有资金一直增加存货?同时,据检查人员所知,手机销售商为了减少运营风险,企业的存货周期一般都是4个月左右,超过这个时限,手机就容易变成售卖困难的库存机。从数据看,厦门X公司的存货持续增加,为何该企业冒着难以售卖的风险,囤积大量手机?
为进一步摸清楚企业存货周转情况,检查人员使用发票数据分析软件,对厦门X公司进销项情况进行针对性分析。从数据看,该公司的进项发票品名均为某品牌的手机和配件,仅有M终端有限公司、北京H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供货企业。该公司销项发票品名与进项发票品名一致,企业开票信息显示,货物销售给少量的企业单位,但该公司没有向个人客户销售的开票数据。
按经营常理,通过店铺购买手机的主要客户群应是个人消费者,为何该企业没有向个人开票的销项发票信息?是顾客不需要发票吗?如果是,企业应该有未开票收入申报信息吧?
检查人员带着疑问,进一步查阅厦门X公司的增值税申报表,但却未发现企业有未开票收入的申报记录。
店铺所在街区较为繁华,企业却没有散客销售收入;经营业绩平平,却违反经营常理大量囤积手机……针对初步核查分析发现的众多疑点,检查人员认为,厦门X公司具有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重大嫌疑。于是,第二稽查局决定成立检查组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实地盘库,存货“失踪”
结合企业经营情况,专案组决定对企业实施突击检查,寻找企业违法线索和证据,验证判断。
检查人员来到厦门X公司经营地址,发现该企业店铺十分宽敞,销售展厅中摆放着品类繁多的品牌手机机型。经询问现场工作人员,检查人员得知厦门X公司只有这一处店铺,企业仓库位于展厅后面的一处隔间中。
检查人员随即兵分两组,一组前往企业仓库盘点手机库存情况,并约谈企业实际负责人陈某;另外一组人员负责查阅、拷贝企业账册资料。
检查人员进入企业仓库后,发现仓库空间狭小,里面堆积着不少行李箱和印有产品信息的纸箱,仅容得下一人进入。检查人员要求企业人员当场盘点库存,并提供存货盘点表。
盘点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仓库里摆放的行李箱和纸箱大多是空的,里面并没有企业销售的手机等电子产品。经店员现场核对,该企业库存仅有手机、影音播放设备百余台,涉及金额仅几十万元,这与企业申报信息中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库存商品金额1500万元相去甚远。
检查人员再次与企业人员核实,该企业是否还有其他仓库用于存放商品。企业人员明确表示,该公司存放货物的仓库仅此一处。
检查人员将盘点结果告知陈某,要求其对企业实际存货与申报信息的偏差,以及去向做出说明。对此,陈某称,商品存放在其位于外地的另外一家手机专卖店仓库中。检查人员于是对陈某名下企业进行信息检索,发现陈某确实在外地开设有其他手机销售公司。于是,检查人员要求陈某提供商品发货记录和货物转移记录,但陈某称无法提供。
就在检查人员与陈某就货物去向问题僵持不下时,负责企业经营资料核查、拷贝工作的检查人员有了突破。在现场经营资料中,他们发现陈某有用2个私人账户收取手机销售款的迹象。此外,还发现厦门X公司历年的业绩分析表和部分销售纸质单据。其中,业绩分析表内容显示,厦门X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远高于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额,两者存在1000多万元差额。
检查人员再次询问陈某。陈某坚称该企业不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行为,称其私人账户只是偶尔在公司忙不过来时临时收几笔费用,随后均转入公司对公账户。至于业绩表只是财务人员核算做账时制作的草稿,并非企业实际经营数据。

销售核查,揭开谜底
现场询问无果。检查人员决定根据现场核查发现的蛛丝马迹,对陈某私人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实施调查,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利用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的行为。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陈某的账户数据,逐笔梳理往来款项信息后发现,陈某个人银行账户在涉案检查期内每日均有多笔资金进账,并且部分收款的备注上还标注有“手机货款”“某品牌手机”等信息。
为了进一步核实陈某个人账户收入资金的性质,检查人员将其账户资金往来数据与突击检查时获取的企业部分纸质销售单据、资金明细等资料进行仔细比对。结果显示,陈某账户中的资金往来数据、日期,甚至客户姓名等,均与相关单据中所载的信息一致,并且该公司账户和陈某账户未发现与这些信息相关的退款记录。核查结果表明,陈某在检查期内使用个人账户收取了大量手机销售款项。
随后,检查人员将检查期内陈某私人账户收入和厦门X公司对公账户收入按年度清分汇总后发现,该公司年度收入的总金额与突击检查发现的企业纸质业绩表中的数额基本一致。但该企业却并未将这些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比分析结果显示,检查期内该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少申报收入1300多万元。
结束查证工作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陈某,对其进行税法宣传。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陈某难以自圆其说,最终承认其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部分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陈某向检查人员表示,在经营过程中,他发现不少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和相关配件后往往不要发票,因此一时糊涂,萌生了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款,少申报销售收入的想法。陈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很懊悔,表示愿意全力配合税务机关后续检查工作,仔细梳理并提供检查期内企业所有销售明细信息及收入金额等。
几天后,陈某如约向检查组提供一份详细记载所售产品型号、数量、购销货日期、金额和款项收取情况等信息的《厦门X公司销售明细表》。结合这份表格,检查组对该企业的产品销售情况进行仔细核查,确认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商品,除检查现场盘点的货物外,其余均已销售。
最终,检查组经核实确认,厦门X公司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在货物已售的情况下,通过资产负债表存货余额长期挂账、私人账户收取销货款项、少计收入虚假申报的方式,共计隐匿销售收入1355.74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滞纳金、罚款共计323.98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企业已依照处理决定补缴部分税款,案件执行工作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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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验证 完善证据链条

2024年07月23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何养丰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物销售款,并采取虚假申报方式隐瞒销售收入1300多万元。检查人员从企业申报疑点信息入手,通过查库存、核业务,结合企业销售信息调查企业及涉案人员资金流,最终查明企业真实销售收入,确保税款不流失。
本案的成功查办,为今后税务检查人员查办类似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提供了启示。
一是关注异常信息,锁定涉税疑点。由于产品特点、经营方式、客户群体等存在差异,因此不同的行业一般有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规律。如果一家企业的财务数据和运营信息与行业经营常规相背离,那么其中就可能存在需要检查人员关注的问题。如果检查人员在分析企业数据、寻找案源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此类异常信息,就有可能发现违法端倪,锁定企业疑点,并为违法行为的识别查处创造条件。
本案中,熟悉手机零售行业经营特征的检查人员在分析涉案企业经营数据时,敏锐地发现企业存货周期长、大量囤货——这些有悖行业企业经营常理的异常情况。检查人员由此入手,通过现场盘点存货、核查企业销售业务,最终揭开企业营造的运营假象,使企业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二是交叉验证,完善证据链条。本案中,检查人员对涉案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实施核查,通过逐笔梳理、清分收款数据,从中发现大量个人消费者向涉案人员支付货款的付款信息。而这些信息与前期调查获得的企业纸质收款单据、产品销售明细表中信息完全相符。通过进行证据交叉比对,检查人员既佐证了收款单据等证据的真实性,也完善了证据链条,确认了涉案企业隐匿收入的违法行为,使案件得以顺利查结。
因此,在涉税违法案件查办工作中,检查人员不仅要善于通过询问、查阅账目、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寻证,还须关注所获得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并通过严谨的查证活动,使不同证据之间得以互相佐证,以此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完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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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9-27 15: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相强 姚若琳

案情简介:
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收到一封匿名涉税违法举报信件。来信内容简短,称“L饲料公司设置内外两套账簿,虚假申报,隐匿大量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几天后,该局举报中心接到一个举报电话。来电人称L饲料公司举报信是其所提供,知晓该公司有逃避纳税行为,企业账外资料藏匿于一处闲置仓库中。举报人还提供该仓库的准确位置,希望税务机关能够尽快予以核查。
综合举报人情况和其提供的相关线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将线索转交至稽查部门。检查人员收到线索后,对L饲料公司近三年来的涉税信息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案头分析和初步核查。
L饲料公司主要从事饲料生产销售业务。2020年—2022年,该企业因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0万元,符合税收优惠标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分析L饲料公司近3年来的生产经营规模、税费缴纳数据时,检查人员发现,2020年—2022年,L饲料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分别为4.67亿元、4.82亿元、5.81亿元,不仅数额大,而且呈连续增长态势。特别是2022年营收增幅达到20.54%。但细看其应纳税所得额,3年中,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82.3万元、289.01万元、289.70万元,其中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相比上年仅增长6900元。
同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3年来的资产总额也变化不大,均为4900万元左右。
营业额增长迅速,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资产总额却持续3年“正巧”位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300万元和5000万元两个标准之内。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营业额变动率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差距较大,存在人为控制应纳税所得额、骗取税费优惠重大嫌疑。于是,第三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企业立案调查。

案件经过:
结合举报线索和查前分析疑点,专案组明确了案件调查重点方向:一是核查企业成本费用,核实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工资、违规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问题。二是重点检查企业账簿和银行流水信息,核查企业真实收入情况。
为提高检查效率,专案组三路出击:一组人员到企业财务室调取企业账簿资料和电子经营数据;一组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直奔可能存放账外资料的企业闲置仓库核查,希望能够获取举报信息中提及的“账外账”;其他人员到企业生产车间、原材料和产成品仓库调取各种进出库单据和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以便掌握企业原材料采购、生产资料投入和产销运转的原始数据。
企业人员配合度不高,现场核查进展缓慢。在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是家族企业,企业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基本均是李某亲属,李某既是负责人,也是企业的“家长”,在公司里一言九鼎。
专案组决定,给企业人员施加压力,同时,将李某作为重点对象,继续进行教育说服工作。经过近7个小时的努力,专案组最终成功拷贝企业电子账套,并从企业资料室和闲置仓库中调取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在内的经营资料20箱,以及13GB的相关电子资料。
专案组对调取的企业账簿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仔细检查和分析,发现该企业部分租赁业务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方面存在适用税率错误等问题。
除此之外,检查人员并未在该企业账簿中发现更多异常以及“账外账”。随后,检查人员重点对企业对公账户资金往来进行逐笔核查和比对。不久,他们在企业大量往来资金信息中发现一个不寻常的情况:3年来,一个名为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每月均会多次向L饲料公司账户进行资金转账,这些转账资金的备注信息均为“货款”。经确认,王某是L饲料公司员工。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也发现了一张王某个人银行流水纸质对账单。这份对账单显示,王某曾通过银行账户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股东潘某和刘某多次转账。
核查发现。L饲料公司货款并非只通过企业对公账户一个渠道收取。检查期内,王某账户收到过大量标注为货款的资金。这些资金,一部分转入L饲料公司对公账户,企业进行正常申报,而另一部分资金,则转入法定代表人李某、股东潘某和刘某等人的账户,这部分资金收入企业并未申报。经计算,企业未申报收入金额共有1.82亿元。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L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负责人李某最终承认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案件结果:
经查,检查年度内,L饲料公司利用私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共隐匿收入1.82亿元未依法申报。同时,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合计241.8万元、“六税两费”税费优惠合计15.79万元。
在对检查期内企业相关成本费用和收入进行仔细核算后,第三稽查局依法对L饲料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06.29万元的处理决定。企业接到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后,未表示异议,配合检查人员进行账目调整和更正申报,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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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9-27 16: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货物发出款项未结,企业未确认收入被作偷税处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0日,L公司与G公司签订一份交通设施材料订购合同,约定向其销售交通设施一批,不含税价216,360.00元,含税加11.5%(即含税价241,241.40元),先预付部分货款,收到货物后15天内结清所欠货款。L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将货物送达G公司,没有发生退货,后向其出具结算清单,G公司至今尚未支付此批货款。
2021年9月17日,L公司与G公司签订两份交通设施材料订购合同,约定向其销售交通设施一批和八角门架一套,不含税价分别为141,120.00元、53,880.00元,含税加11.5%(即含税价分别为157,348.80元、60,076.20元),先预付部分货款,分别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货物出厂时结清所欠货款。L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8日和29日将货物送达G公司,没有发生退货,后向其出具结算清单。G公司经办人邹平通过其储蓄存款账户分别于2021年9月18日、9月27日、12月10日、12月11日向L公司股东何某的储蓄存款账户转账20,000.00元、45,000.00元、100,000.00元、30,000.00元,合计195,0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向张某的储蓄存款账户转账20,000.00元。此两批货款尚未结清。
2021年9月16日L公司与Y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向其销售四套门架,不含税价为387,010.00元,含税加11.5%(即含税价为431,516.15 元),Y公司先预付定金和部分货款,在2021年9月24日前结清所欠货款。L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将货物送达Y公司,没有发生退货,后向其出具结算清单。Y公司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定金100,000.00元,经办人陈奕锦通过其储蓄存款账户分别于9月17日、9月24日向L公司的股东何某的储蓄存款账户转账110,000.00元、117,010.00元。此批货款尚未结清。
上述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书)的相关经济利益没有在L公司当年的账簿上列作收入,L公司通过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收取的款项及应收的余款没有在当年的账簿上有所反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


税务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L公司少缴税款占2021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比例大于10%。
处以偷税金额0.6倍的罚款,合计65,747.45元。


要点解析:
1、企业所得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L公司虽然部分货款未结清但已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因此,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2、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本案中,L公司与G公司、Y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款项的付款时间,并且货物均已发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并在当期申报纳税。
针对纳税义务已发生,纳税人因货款未结清而未确认收入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应结合具体销售结算方式、销售合同条款等信息来准确判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以免因收入时点确认不当产生涉税风险。


3、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的税务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L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隐藏公司收入少缴了税款,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一旦被税务机关等主管部门检查,将面临的很可能是法律的严惩,除了追缴少缴的税款以外,还被处以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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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9-27 16: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无锡市华发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执行单位无锡市华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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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0-9 18: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个人账户收费、长期挂账等方式,隐匿收入逃税1700多万元

作者:徐灏 梁娅 李赞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推送的疑点线索,追踪核查,破获一起财务服务公司少列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业务代理服务费、往来科目挂账等方式,共隐匿业务收入1700多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企业已按期补缴全部税款,案件已执行完毕。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风控部门传来的企业涉税疑点线索。风控部门在日常税收风险分析时发现,一家名为L财务服务公司的涉税中介企业,申报收入等涉税信息异常,具有逃避纳税嫌疑。
收到线索后,该局迅速组织检查人员对L财务服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涉税信息进行核查分析。
检查人员了解到,L财务服务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按季进行纳税申报,企业主营业务为工商登记代理服务、会计代理记账服务、税务咨询和企业商务秘书服务等。
检查人员调取企业申报数据和经营信息进行分析,发现该企业申报信息的确有些异常。企业毛利率畸低,只有1.8%,与当地涉税中介行业的平均毛利率水平相去甚远。
此外,该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也呈现异常状态。从企业申报信息看,该企业2021年—2023年,年均申报营业收入为200万元,但该企业近几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却仅有数万元,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只有1%,与行业平均税负率相比也呈现出较大差距。
综合企业涉税数据和经营信息分析结果,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在收入申报和税款缴纳方面疑点突出,具有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立即决定对该企业立案核查。


案件经过:
为了尽快搞清楚L财务服务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检查组决定首先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检查人员按计划到达L财务服务公司经营地址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并未到场。检查人员向财务负责人王某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简要说明来意后,要求企业人员提供近三年该企业的账簿和核算资料,但王某和企业财务人员以财务核算材料是企业重要经营资料,企业规定对外提供这些信息必须得到企业负责人李某授权为由,拒绝提供。
于是,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多次拨打后,李某电话终于接通。李某在电话中表示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并让王某按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账簿资料。
此后不久,李某来到核查现场。面对检查人员提出的企业低毛利率问题,李某称,近几年当地中介行业涌现出不少新企业,市场竞争激烈,业务不好做,而且人员、运营成本也越来越高,因此企业收益比较少。
检查人员调取企业账簿资料仔细分析后,发现一个比较奇怪的情况——该企业账簿的往来账目中,“预收账款”科目的金额非常大,共有余额548万元。
见此情景,检查人员心中疑云顿起:涉税中介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预收客户服务款项的情况,但这家企业的预收账款金额为何这么大?随后,检查人员对企业其他科目的账簿资料作了核查,但未发现明显异常。
在核查企业财务人员电脑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一份名为《业务收入计算表》的文件。这份文件中,详细记载了近几年该企业曾经提供过服务的所有客户资料,以及收取服务费的统计金额。表中统计数据显示,L财务服务公司2021年—2023年共获得业务收入2348万元,这一数额远高于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600万元营业收入。
检查人员决定对企业资金流转情况实施核查。
他们调取企业对公账户,以及法定代表人李某、财务负责人王某等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分析。发现2021年—2023年,该企业对公账户共收到客户支付的业务收入1148万元。
与此同时,他们发现,同一时期,企业负责人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中,也收到大量企业和经营主体转入的多笔资金款,其中大多数转账款项的备注信息中都写有“服务费”“记账费”“代办费”等内容。经统计,这些转入李某银行账户的资金累计金额达1200万元。
随后,检查人员对企业账簿资料数据、现场核查取得的企业《业务收入计算表》,以及资金流核查调取的流水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检查期内企业对公账户收到的营业收入1148万元、李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入1200万元,这两笔收入款项与企业预收账款科目中挂账的548万元相加,总额为2348万元——这个数据与核查现场发现的《业务收入计算表》中的企业收入总额完全吻合。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检查组约谈了L财务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财务负责人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一系列调查证据和资料,李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该企业隐匿业务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案件结果:
经核实,2021年—2023年,L财务服务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取业务收入,以及在账簿往来账目中长期挂账等方式,共隐匿营业收入1748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通过人为调节企业营业额,违规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检查组结合检查期内调查确认的企业收入数额、账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对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算。随后,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L财务服务公司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补征税款和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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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评析:加强涉税信息采集,核实申报数据真实性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副局长 王鸿雁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税中介机构隐匿业务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采取私人账户收取客户服务费,以及长期在“预收账款”科目挂账等方式,隐匿大量业务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代表性。
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强化涉税中介服务机构税收管理,防范行业企业出现类似涉税违法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启示。
强化涉税中介机构备案信息管理。为加强涉税中介机构管理,掌握企业真实运营情况,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要求,加强涉税中介机构运营备案管理,要求企业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所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服务客户数量,以及企业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情况等,并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核实企业报送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在加强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的同时,强化企业申报数据税收风险分析等工作,综合多方数据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性,以此遏制防范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发生。
建立完善涉税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公示制度,通过奖优罚劣,在业内营造诚信经营良好氛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税务机关可结合TSC(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不断建立完善涉税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公示制度,加大对高信用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同时,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有关部门对高信用涉税中介机构在业务开拓、资质审批、涉税事项办理等方面予以优待,对执业行为不规范、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采取限制代理业务范围、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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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1-28 12: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税协作寻线索 外围核查解谜题

作者:郭勇

现场核查无果,案件调查遇到瓶颈。检查人员重新分析案情,在回溯前期核查工作时,涉案企业与加盟商曾有诉讼,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中草药油生产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经检查人员调查确认,该企业2017年—2019年经营期间,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方式,共隐匿收入2330余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第一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涉案企业相关税款及罚款已征缴入库。

初步核查有端倪
2024年初,第一稽查局收到一封来自外省市的实名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称,在2017年—2019年期间,曾与泰安市一家名为Y公司的中草药油生产企业进行商业合作。在此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除提供对公账户外,还会提供股东的私人账户信息,企业有很多货款和商务往来款项均通过股东个人账户收取。举报人认为,该企业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问题。举报人随信还向税务机关提供了Y公司股东的两个银行账号、部分银行交易流水,以及《货款说明》《销售代理协议》等证据材料。
收到举报信后,第一稽查局立即组织检查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析,发现举报人提供的《货款说明》确系出自Y公司,并且其中有关条款明确提出客户货款须汇至相关个人账户。此外,部分银行交易明细资料也显示,该企业相关人员个人账户确实曾收取过备注信息为“货款”的汇款。鉴于举报线索指向明确,可信度高,第一稽查局决定立即对Y公司实施税收核查。
检查人员通过征管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等,调取了Y公司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发票明细等资料,对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案头分析。
Y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为中草药油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查人员查看了举报信中提及的2017年—2019年期间Y公司的纳税申报数据,该公司这3年申报收入分别为8.3万元、35.15万元和153万元,虽然收入快速增长,但企业每年缴纳的税款数额却没有明显变化。2019年之后的申报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又迅速回落至10万元之内。
熟悉辖区行业和小规模企业经营特点的检查人员心生疑惑:近几年企业所在行业不曾出现市场供求剧烈波动的情况,该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应该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但从Y公司申报情况看,企业收入却呈现大起大落的过山车式状态,这并不符合经营常理。
接着,检查人员分析了举报人提供的部分纸质银行流水单据,发现这些单据时间上并不连续,虽然显示有备注“货款”的款项汇入Y公司两个股东账户,但存在数据零散化、碎片化等问题。
于是,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调取了Y公司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两个股东个人账户,以及企业对公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查看。
他们发现,Y公司对公账户和两个股东账户的资金往来信息十分庞杂,尤其股东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信息,核查时间段内,每月都与几十个个人银行账户有款项收发往来,其中不少来款的信息备注中都有“货款”字样。
检查人员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对企业对公账户、两个股东账户中备注信息有“货款”字样的汇款进行筛选,并对这些汇款数据进行了统计。他们发现,2017年—2019年,Y公司对公账户、两名股东个人账户中收到的备注有“货款”字样的汇款,有1000多万元,这与其申报收入差异很大。
初步核查结果显示,Y公司具有隐匿收入重大嫌疑。

现场核查无收获
针对涉案企业情况,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Y公司进行突击核查,实地查看企业生产经营和货物仓储等情况,同时依法调取账簿凭证等相关经营资料,寻找线索和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到达Y公司经营现场后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并不大,仅有两间小厂房以及三台设备。厂房中工作人员也不多,现场仅有两三名工人在进行产品灌装生产等工作。此外,企业库房面积也不大,只存放了十几箱中草药油产成品。
在检查现场,检查人员见到了Y公司负责人杨某。杨某向检查人员介绍说,Y公司主要从事中药油生产销售业务。企业从农户手中收购紫草等中草药,经过加工处理,将提取物与橄榄油等添加物搅拌混合后,灌装制成中药油产品。因为生产流程不复杂,因此企业设备不多。企业的销售业务主要通过分布在国内各地区的加盟商来完成。
当检查人员询问企业是否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时,杨某表示,因为资金周转等原因,企业曾让股东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拆借和借款。以前经营年度业务多,忙不过来的时候,的确曾经用股东个人账户收过一些货款,但数目并不多。后期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企业与加盟商产生了纠纷和一些诉讼,这些款项陆续都作了退款处理。杨某称,企业都是据实申报收入,税款缴纳方面不存在问题。
当检查人员要求杨某提供向加盟商退款的相关证明资料时,杨某却以时间久找不到等为理由,拒绝提供。
随后,检查人员要求杨某提供企业账簿凭证等核算资料,但杨某只拿出Y公司一部分账簿资料和凭证。杨某称,目前企业只有这些核算资料了,其他资料之前在企业搬家的时候不慎丢失,为此他还辞退了一名员工。
检查人员核查了企业提供的账簿资料,但从中并未发现有价值线索。

关键信息助突破
检查组召开案情分析会,再次梳理分析案源线索和案情,并回溯前期核查工作,企业负责人杨某在现场核查时曾提及“企业与加盟商产生过纠纷诉讼”——这一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检查组研讨后认为,既然Y公司曾经与加盟商发生过诉讼,那么,在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企业是否向主审法院提交过有关收款和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从法院的判决文书里,能否找到涉案有价值线索或证据?
检查人员立即登录相关网站,对与Y公司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主审法院的情况作了查询。随后,对审理Y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法院进行外调。在法院的支持下,检查人员调取Y公司诉讼案件的案卷、判决书等资料。经过梳理分析后,他们发现,Y公司检查年度曾与多家加盟商发生过纠纷。Y公司在应诉时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显示,该企业除用对公账户收取货款外,还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过货款。从法院提供的案件资料中,检查组发现,除举报线索中显示的两个股东账户外,该企业还利用股东开设的另外4个个人账户收取过货款。
检查人员再次约谈杨某。在出示外部核查相关证据的同时,要求杨某解释说明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相关情况,但杨某仍坚持“个人账户收取的货款已作了退款处理”等说辞。检查人员于是对杨某进行税法宣传,向其表示,如果税务机关开展核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调查,按照警税协作机制,后续警方会介入调查。随后,检查人员向杨某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再次要求其提供与产品销售相关的经营资料。
迫于压力,杨某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一份各地区加盟商名单,以及与加盟商签订的20份《销售合作协议》。
检查组对《销售合作协议》和加盟商名单中的信息进行梳理分析,从中整理出与Y公司存在商业往来活动的23名企业人员信息。
为确定企业真实收入金额,检查组兵分两路,一路人员结合Y公司加盟企业名单信息,对Y公司对公账户、股东用于收款的6个私人账户,以及23名涉案企业人员的账户资金往来流水进行核查。同时,通过派员赴外地实地核查、发函请加盟商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等方式,对外地加盟商与Y公司购销业务、货款往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退款等予以核实。
两路核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核查结果进行“对碰”分析,去除企业退款和其他与Y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数据后,检查人员确认,检查期内,Y公司通过采取股东6个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共取得销售收入2526万元,而企业在此期间只申报收入196万元,少申报收入2330万元。
随后,检查组约谈了Y公司负责人杨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杨某无话可说,只得承认了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2017年—2019年经营期间,Y公司通过采取股东私人账户收取货款、虚假申报方式,共隐匿2330万元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第一稽查局依法将Y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企业涉案税款已追缴入库。



■税案评析
深挖线索寻证据,善于借力破瓶颈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副局长 崔英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利用股东的多个私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虚假申报逃避纳税。
本案查办过程中,面对企业人员不配合、账簿残缺、无账可查等不利情况,检查人员抓住现场核查中发现的细微线索,聚焦涉案企业货款收取方式,在司法部门协助下,通过确认企业收款渠道、核查加盟商身份、调查核实企业货款真实数额等一系列工作,最终锁定了涉案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证据,使案件顺利查结,确保税款不流失。
本案的核查过程,为税务稽查部门如何查办类似涉税违法案件提供了思路。
重视细节,善于从细微之处寻线索。企业经营现场核查,是检查人员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寻找违法线索证据的重要举措。现场核查具有场景复杂、变量多、突发情况多等特点。面对企业众多的人、财、物信息和繁杂的生产经营资料,甚至拒绝配合的情况,检查人员不仅要灵活应变,而且须心细如发,善于从细节中寻找线索。本案中,细心的检查人员即是从企业人员的一句不经意话语中,发现了核查线索,通过深挖追踪,突破了案件调查瓶颈。
借助第三方力量,加快调查进程。随着税务、公安等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机制的建立,税务机关查处、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活动的效率正不断提升。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应依托部门合作机制,有效借助司法等部门力量,提高办案效能。本案中,办案人员在法院的帮助下,获取了涉案企业收取货款个人账户的详细信息,最终通过缜密核查,锁定了企业隐匿收入的违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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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2-27 14: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寻找“消失”的混凝土

时间:2024年12月26日
作者:赵志强 刘欣璐 本报记者 金琳

生产数据“遗失”,账目核查无果,案件调查工作遇到瓶颈。下一步调查从哪里入手,如何打开调查突破口?检查人员再次分析了涉案企业的产销流程,把目光聚焦在企业经营模式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风控部门提供的疑点线索,成功查处一起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假申报、个人账户收取产品销售款的方式,共隐匿销售收入1005.51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指标异常或有隐情
2024年1月,天水市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对全市商品混凝土产销企业财务指标、税收数据开展联动分析时,发现天水M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建材公司)2021年—2023年经营期间,企业毛利率、主营业务成本率等指标异常。风险管理部门认为,该企业存在虚增成本或隐匿收入违法嫌疑,于是将企业相关信息传递至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检查人员收到线索后,从征管系统中调取涉税信息和企业经营数据,对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核查。M建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及销售业务,是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21年度以前的毛利率均稳定在15%—20%区间内。自2021年开始,企业毛利率下降为5%—6%。检查人员结合每月经营成本数据,对其2021年—2023年的企业毛利率情况逐月进行进一步细致分析,发现该企业虽然年度整体毛利率为正数,但是2021年—2023年期间,部分月份的毛利率却为负数。
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认为,在没有突发灾害、产出大量残次品等事项的情况下,对于一家处于稳定经营状态的企业来说,一般很少会出现毛利率为负数这种情况。从企业的各项经营指标和数据看,该企业并没有发生产出大量残次品这样的特殊经营状态,那么,就只有一种解释——该企业相关月份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确认方面存在问题。
经过综合分析后,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运营信息疑点突出,具有隐匿收入或虚增成本逃避纳税嫌疑。于是,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产能核查发现产量问题
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在此过程中,他们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和财务负责人徐某进行询问。面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李某坚称,M建材公司的生产销售信息均如实记入账目资料中,并且企业均依法申报销售收入、缴纳税款,不存在涉税问题。
财务负责人徐某则称,企业出现部分月份毛利率为负数的情况,主要是由于M建材公司日常在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过程中,材料管理部门库存盘点不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生产用料数据存在误差,财务部门因此在核算过程中一些月份有多结转成本或少结转生产成本的情况,但是最终企业年度核算的总体成本没问题。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人员的解释并不可信。于是,他们依法调取M建材公司的账簿资料进行分析,但从中并未发现明显问题和相关线索。
检查人员随后核查了企业混凝土搅拌站等生产设备和设施,当他们准备从搅拌站中控台调取该企业历史生产数据、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时,却发现中控系统中的数据残缺不全。对此,企业人员的解释是:不久前,企业中控台软件系统出现故障,以往留存的大部分生产数据因此遗失了。
现场核查收获寥寥,检查工作遇到瓶颈。
检查组对案情进行了针对性分析研讨。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将目光聚焦在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特性上。他们认为,由于商品混凝土具有无法储存的产品特性,所以生产企业一般均采取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如果根据企业电耗、原材料投入等数据,结合行业生产能耗指标、原料投入产出指标,核查测算出该企业检查期内相关月份的产量,并以此为“锚点”,核实企业产量是否虚假,再调查确认企业申报的收入是否有“水分”,即可确认涉案企业是否具有隐匿收入违法行为。
于是,检查人员采集该企业进项发票中的耗电量数据,剔除企业日常办公用电量,结合行业每立方米混凝土耗电量指标,对M建材公司检查期生产电耗数据进行针对性分析,发现检查期内企业毛利率为负数的月份,每立方米混凝土耗电量明显高于其他月份,但当月产量却少于正常月份。
商品混凝土主要原材料为水泥、砂石料、粉煤灰和外加剂,配方比例严格。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为了控制成本,通常都有固定的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进货渠道,因此,这些原材料成本相对稳定。
为了验证判断,随后,检查人员用企业耗电量数据、生产原材料数据,结合行业投入产出指标,对M建材公司疑点月份商品混凝土的产量进行测算。结果显示,按照原材料投入产出指标测算出的企业产量,远高于毛利率为负数月份企业申报的销售产量。经统计,这些低毛利率月份,企业申报的混凝土产量总计比测算产量少3万多立方米。
企业生产能耗和产品投入产出情况的核查测算结果显示,M建材公司存在隐匿产量、虚假申报销售收入重大嫌疑。

银行账户中的异常信息
针对商品混凝土行业产品产出即销售,并且收入与产量对应关系紧密的特点,检查组决定对企业资金往来情况实施核查,寻找线索证据。
检查人员随后调取检查期内M建材公司对公账户,以及法定代表人李某、财务负责人徐某等人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流水实施核查。
在对各个账户间的逾万条资金往来数据进行仔细清分、筛查后,他们在李某账户的资金往来流水中发现异样:在检查期内企业低毛利率月份对应的时间段内,李某账户均收到过多笔来自单位、个人账户汇入的标注信息为“货款”的汇款。这些汇款金额经汇总统计,总金额达1005.51万元。检查人员比对了同期企业的申报信息,发现这些疑似货款的收入,该企业均未申报。
检查人员随后结合该企业申报的混凝土销售价格,对1005.51万元所能购买的商品混凝土数量进行计算,结果显示,该笔款项正好可购买3万立方米左右的混凝土。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检查人员依照资金流调查获得的线索,对向李某个人银行账户汇款的、备注有“货款”字样的账户的持有人进行调查。发现这些汇款账户为小规模建筑施工企业和一些建筑包工队包工头所开设。在调查过程中,相关企业和人员均表示,这些汇款是他们向M建材公司和李某支付的购货款。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检查组约谈了M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等人,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环环相扣的各项证据,李某再也无法自圆其说,承认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款项、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2023年经营期间,M建材公司通过虚假申报、私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共隐匿商品混凝土销售收入1005.51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M建材公司未提出异议。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涉案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全部征缴入库。



■税案评析
抓住重点,靶向施策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局长 胡斌
本案是一起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取产品销售款、虚假申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1000余万元。
案件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收获不大的情况下,针对企业生产特点,结合原材料等生产要素,通过对企业生产电耗、产量进行核查测算,对企业资金流和收入进行针对性核查、对下游购货用户实施调查,最终用翔实证据,确认企业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违法行为,使案件得以破获。
本案的顺利查办,为税务检查人员查处类似涉税违法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思路。
一是针对企业运营特点,找准关键环节。一些行业和企业由于资源供给、生产工序等方面的特殊性,往往有其独特的经营模式。检查人员在对这类企业开展税收核查时,如果能够结合行业企业特点,找准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实施核查,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快速推进查办进程的效果。
本案中,在现场核查未能提取企业历史生产数据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抓住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销定产这一关键环节,通过企业电耗、原材料投入产出核查和销售收入调查等一系列针对性核查,查清企业隐匿的收入、确认了真实产量,从而解开了涉案企业低毛利率的谜题。
二是加大外围调查力度,完善证据链条。本案检查组在调查测算企业真实产量的同时,加大了外围调查力度,结合企业异常涉税指标,对企业和关键涉案人员的同期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了彻查,并从银行流水中发现涉案人员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端倪,随后一路追踪,通过调查核实付款方身份,确认交易内容等调查活动,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使涉案企业面对证据无话可说,只得承认其瞒报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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