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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3 12: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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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上周双支柱全球动态我们主要可以关注OECD、联合国、欧盟、坦桑尼亚、巴哈马、新加坡、美国和德国等的最新动态,具体概述如下。
目 录
1、OECD发布金额B最终报告,并对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作一致性修订
2、OECD敦促澄清全球最低税避税规则
3、联合国推进制定国际税务合作公约计划
4、专家称全球最低税实施后,欧盟应修订一些税收规则
5、坦桑尼亚或将加入包容性框架并支持双支柱成果声明
6、巴哈马部长称巴哈马将优先考虑支柱二规则
7、新加坡将制定全球最低税规则,并引入可退还投资抵免
8、商业团体表示,全球最低税影响需要美国国会采取行动
9、NFTC表示,支柱二辖区混合不应改变DCL规则
10、美国与欧洲五国发表联合声明,将现有DST过渡妥协延期至6月30日
11、德国拟修订递延所得税会计准则以适用最低税法案
文 章 内 容
1、OECD发布金额B最终报告,并对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作一致性修订
来源:OECD官网
2月19日,OECD/G20包容性框架发布了一份《支柱一金额B》报告(该报告),该报告旨在简化和精简对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并特别关注低能力辖区的需求。
该报告回应了非洲税收征管论坛(ATAF)对OECD《转让定价指南》进行“至关重要”修订的呼吁,这些修订可能成为非洲转让定价领域的“游戏规则改变者”。低能力辖区报告称,30-70%的转让定价争议涉及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该报告达成共识对OECD《转让定价指南》进行相应修订,该修订将为各辖区提供对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适用直接明线规则的选择,使这些辖区能够确保收入并保留宝贵的税收征管资源,同时为跨国企业(MNE)提供额外的税收确定性。
根据该报告,金额B提供了一个简化和精简的定价框架,用于确定合格分销商的常规回报。该定价框架预计将减少转让定价争议、合规成本,并提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税收确定性。特别是帮助那些往往因缺乏当地市场可比物而受到影响的低能力辖区。
该报告概述了两种实施选择,适用于从2025年1月起选择简化和精简方法的辖区。该报告描述了分销商在金额B范围内的情况,包括同时实施某些非分销活动(如制造)的情况,以及可能排除分销商在简化和精简方法范围之外的活动,如商品或数字商品的分销。
该报告是根据2023年7月OECD双支柱成果声明发布的。在支柱一多边公约(MLC)签署和生效之前,OECD将就金额B和金额A的相互依存关系开展进一步工作。
在将金额B指南纳入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同时,OECD将对《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第25条进行了一致性修订。该修订改旨在确保在所有非采纳辖区的争议解决机制中保留可选择性。特别是,对第25条注释的修订将指导各国和纳税人在相互协商程序(MAP)下考虑和遵循金额B报告中的具体规定。该一致性修订由第一工作组(WP1)负责,不久将提交OECD理事会批准,然后予以公布。
思迈特提醒
:金额B是支柱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简化针对所有纳税人的现行转让定价规则——重点是转让定价规则在所谓的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中的适用,这可能是MNE在其开展业务辖区最常遇到的事实模式。2023年7月17日,OECD发布了一份
《支柱一金额B》的公众咨询文件和《支柱一金额B概要》
。此前,OECD曾于
2022年12月8日就金额B进行过一次公众咨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金额B没有门槛限制,其实施将影响大部分营销和分销商,相关企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分析评估并有效利用之。
了解该报告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2、OECD敦促澄清全球最低税避税规则
来源:Bloomberg Tax
OECD的目标是在未来的指南中制定更广泛的规则,为了简单起见,企业希望捆绑递延所得税资产。OECD建议针对旨在规避全球最低税(GMT)的安排,利益攸关方正在寻求对该安排建议的澄清,这引起了人们对合法安排受到规则约束的担忧。
在去年 12 月18日发布的
《征管指南》(12月AG)
中,OECD提出了旨在防止MNE使用三种税收安排的规则,这些安排可以使他们在GMT下的纳税义务视为零。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副主任John Peterson表示,OECD目前正在努力扩大其 12月AG规则,以针对更多可能破坏税收的安排。
利益攸关方表示,12月AG的规定不明确、难以理解。OECD正在关注“反套利”或“混合套利”安排,该安排将允许MNE在GMT下将其纳税义务视为零。在这种安排下,MNE可以利用GMT规则下的安全港,在3年内规避其纳税义务,并根据国别报告(CbCR)而不是会计数据进行更简单的申报。混合套利安排包括税收错配,即同一费用项目在多个辖区均可扣除,以降低GMT范围内MNE的应税所得金额。
12月AG规定过于宽泛
税务专家Grant Wardell-Johnson表示,一些全球安排可能属于“一方扣除/另一方不计入安排”类别,该类别在12月AG中被标记为可能破坏GMT的安排之一。当一辖区实体向另一辖区实体提供信贷但未在该辖区确认所得时,就会发生一方扣除/另一方不计入安排。这会导致财务报表出现亏损,从而降低总体应税所得金额。Wardell-Johnson警告说,可能存在多种安排,如可赎回股票在一辖区因被视为债务而得到扣除,但在另一辖区则无需确认所得。他表示,OECD立法模板和 12 月AG中的反套利规则已经采取广泛的观点,因此税务机关可能会发现常见情况也存在风险,例如当利息流入或流出MNE集团的特定实体时。
税务专家Giorgia Maffini表示,她希望未来的反滥用规则指南针对特定结构而不是广泛类别,因为后者可能导致双重征税。她表示,未来征管指南中的反套利规则越广泛,常见结构最终在该框架下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就越大。
5年转回规则
Peterson表示,OECD还在制定关于范围内MNE在5年转回规则识别和处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指南。该规则旨在限制递延所得税义务自最初在GMT下可抵免之日起5年内缴纳,否则将从GMT计算中扣除,这限制了GMT范围内MNE使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Grant表示,该规则对MNE很重要,因为他们需要知道是否可以通过将资产分组在一起来审查其纳税义务,或者是否需要在 2026 年报送GloBE信息报告表(GIR)之前进行逐项审查。Grant指出,税务机关更喜欢逐项资产的方法,因为这就是公司税的计算方式,但一些MNE告诉OECD,他们的系统不具备根据GMT进行计算所需的深度会计数据框架并希望使用资产分组来代替。
思迈特提醒
:12月AG规定,如果成员实体达成了混合套利安排,则在确定该成员实体是否有资格获得安全港时,应假定它已以与交易对象相同的方式处理了相关的收入、支出或税收项目。因此,包容性框架已达成共识,如果混合套利安排导致受测辖区获得安全港资格,则MNE集团不能享受过渡CbCR安全港。因为这些交易利用税收和财务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使成员实体获得安全港资格,从而避免缴纳GloBE补足税。12月AG将这些混合套利安排定义为:一方扣除/一方不计入安排、重复亏损安排或重复税额确认安排。需要特别提醒的是,12月AG明确该指南下的混合套利安排规则仅限于对过渡CbCR安全港使用,且不适用于任何其他临时或永久安全港,OECD包容性框架将考虑制定进一步的指南,以解决混合套利安排,包括该指南中所解决的这些混合套利安排,否则可能影响过渡CbCR安全港范围之外GloBE规则的适用。
详见2023年12月21日TPPERSON分享内容。
3、联合国推进制定国际税务合作公约计划
来源:Bloomberg Tax
2月16日,一名联合国官员表示,联合国将于下周选举成员国,以推进创建一个国际税务合作公约的计划,该公约旨在就国际税收问题进行更具包容性的讨论。
联合国发展筹资办公室国际税务合作与贸易主管Michael Lennard表示,成员国可以在上周之前选择是否愿意加入这一进程。选择加入的国家将在下周的会议上公开。他在印度海得拉巴举行的国际财政协会税务会议上发表讲话。
联合国大会于2023年11月投票通过了一项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联合国发起这一努力之际,OECD正在就一项全球税收协议的剩余部分进行谈判。该协议根据支柱一重新分配大型MNE集团的部分剩余利润,并根据支柱二设定15%的全球最低税率。发展中国家表示,他们对OECD的税收协议进展感到失望,该组织的政策通常有利于较富裕的国家。
Michael Lennard表示,联合国进程将借鉴OECD的工作。OECD的工作必须根据它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意义来分析。这必须对他们双方都公平。关于联合国进程,下一步将是下周的第一次组织会议,讨论我们将如何组织,会议将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报告员。新选出的机构将在4月底召开一次会议,然后在7月底再次召开会议,以决定大会的权限范围。该机构将准备一份报告提交给联合国大会,大会将投票决定是否继续创建该框架。
思迈特提醒
:
2023年12月2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78/230号决议
,要求设立一个临时政府间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条款,以期在2024年8月之前完成委员会工作。该决议要求组建由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组成的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考虑地理代表性平衡和性别平衡。联合国区域集团主席应从各自集团中提名最多4名成员选出。1月19日,联合国官网设置了一个“国际税务合作”的专题栏目,并发布了一份“起草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权限范围的特设委员会”的通知。该通知称,联合国税收公约是联合国推动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重要举措,该公约旨在制定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并为成员国制定指南。
4、专家称全球最低税实施后,欧盟应修订一些税收规则
来源:Bloomberg Tax
2月14日,小组成员对欧洲议会税务小组委员会表示,欧盟应该修订一些税收规则,以随着全球最低税的实施来简化其制度,但一些规则必须保持不变。
德国天主教大学教授Dominika Langenmayr表示,特别是,欧盟反避税指令中的受控外国公司 (CFC) 规则可以被取消,因为对于GMT范围内的MNE来说,这些规则变得多余。根据CFC规则,欧盟国家可能会对公司转移到低税或无税辖区的利润征税。
西门子全球税务主管 Christian Kaeser 在税务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表示,除非欧盟CFC规则被废除,否则公司“将不得不双重遵守”反避税指令和GMT。然而,GMT使得在欧盟抵消跨境亏损(这是大公司想要的东西)变得困难,因为这些亏损很可能导致GMT下的低税率,并会导致补足税。Kaeser表示,对于GMT,范围内MNE必须计算每个辖区的有效税率,这也意味着不能放弃在转让定价中使用独立交易原则,你被迫用它来计算当地的利润。
思迈特提醒
:2022年12月14日,
欧盟27个成员国终于就支柱二全球最低税指令达成一致
。根据该指令,欧盟27个成员国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将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内立法。截至目前,
奥地利
、
比利时
、
保加利亚
、
克罗地亚
、
捷克共和国
、
丹麦
、芬兰、
法国
、
德国
、
匈牙利
、
爱尔兰
、
意大利
、
卢森堡
、
荷兰
、
罗马尼亚
、
斯洛文尼亚
和
瑞典
17个欧盟成员国已颁布了完整的国内立法(斯洛伐克并不完整)。其他9个成员国: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希腊、
西班牙
、
拉脱维亚
、立陶宛、
马耳他
、波兰和葡萄牙未能在规定的2023年12月31日最后期限内完成全球最低税立法——将欧盟最低税指令转化为国内法。
5、坦桑尼亚或将加入包容性框架并支持双支柱成果声明
来源:ATAF官网
2月16日,坦桑尼亚税务局(TRA)代表团访问了南非比勒陀利亚的ATAF秘书处,以更深入地了解OECD/G20包容框架双柱解决方案。
此次为期三天的会议聚焦于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因为这些规则要求范围内MNE对其全球利润的最低有效税率应为 15%,而无论这些利润是在何地产生。ATAF国际税务专家Anthony Munanda先生和Lee Corrick先生向TRA代表团解读了两支柱解决方案,并就该国应该考虑的合适税收政策作出了指导。专家们还就如何对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各种要素进行经济影响评估提供了技术指导,以便为坦桑尼亚税收政策选择提供详细信息。
此外,ATAF专家详细介绍了《
起草国内最低补足税立法的建议方法
》,该建议方法为考虑根据支柱二规则引入最低补足税的国家提供了详尽的解释性说明。
思迈特提醒
:截至目前,坦桑尼亚尚未加入OECD/G20包容框架(145个成员名单,其中140个支持
双支柱成果声明)
。坦桑尼亚税务局访问ATAF秘书长处深入讨论双支柱解决方案,此举意味着坦桑尼亚可能将会紧跟
菲律宾
和
科威特
的步伐考虑加入包容性框架并支持双支柱成果声明。
6、巴哈马部长称巴哈马将优先考虑支柱二规则
来源:TAXNOTES
2月14日,巴哈马经济事务部长Michael Halkitis表示,在接下来的几周内,在年中预算案后不久......你将获得更多关于政府想要去哪里的信息,我们将寻求更多的反馈,特别是商界。
Halkitis指出,巴哈马政府在2023年5月就一份绿皮书进行了公众咨询,该绿皮书概述了新的公司所得税制度的可能方法,以履行其采用OECD多边达成共识的双支柱全球税制改革计划支柱二的承诺。该文件提出了四种可能的应对措施,包括对大型MNE采用15%的法定公司所得税税率。GloBE规则将确保年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MNE集团在其运营所在所有辖区缴纳15%的有效税率。
Halkitis表示,政府正在研究反馈意见,并就如何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内部讨论。我们首先倾向于采用支柱二规则,新规则不会对当地公司产生太大影响(如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月2日发布的《2023年巴哈马第四条磋商人员报告》其中包含几项税制改革建议,包括用对大型公司征收15%的公司税取代该国的营业执照费(BLT)制度。报告称,这项改革预计将增加相当于该国GDP1.4%的额外收入,并将与OECD的全球最低税收规则相一致。Halkitis表示,巴哈马政府感谢IMF的报告,并将考虑哪些建议是有用的。然而,IMF的一些建议将从根本上改变该国的运作方式,并且需要大量的磋商和共识,这就是我们要做的。
思迈特提醒
:2023年5月18日,巴哈马财政部发布了一份题名为《
巴哈马公司所得税(CIT)战略绿皮书
》,就巴哈马新CIT制度的可能方案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支持其在OECD的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计划下实施全球最低税规则。该咨询截止日期已于7月3日结束。该绿皮书提出了履行其对实施支柱二规定承诺的四个主要政策方案:(1)方案1是遵守支柱二协议,对范围内MNE采用15%的法定CIT率,目的是实现15%的有效税率;(2)方案2代表了一种“软引入”,即实施方案1,并对不在支柱二范围内的公司实施10%的CIT税率;(3)方案3是“简化驱动的”,除了对年收入超过50万巴哈马元的公司实施12%的税率外,还将对低于该门槛的公司维持营业执照费(BLF)制度;(4)方案4要求对所有公司适用15%的CIT税率,无论其营业收入如何,但年收入低于50万巴哈马元的公司除外。
详见2023年5月30日TPPERSON分享内容。
7、新加坡将制定全球最低税规则,并引入可退还投资抵免
来源:Bloomberg Tax
2月16日,新加坡财政部长Lawrence Wong在 2024 年预算案演讲中表示,新加坡将对总部位于新加坡的MNE采用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国内补足税(DTT)。
IIR和DTT是OECD双支柱解决方案支柱二的主要规则,其旨在实施15%最低有效税率。根据IIR,MNE必须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对其集团的海外利润缴纳15%的最低有效税率,而无论其在哪里运营。
新加坡也将于同日实施DTT。根据DTT,全球年合并收入至少为7.5亿欧元(8.083亿美元)的MNE集团将对其新加坡利润缴纳15%的最低有效税率。Lawrence Wong表示,实施 DTT 符合我们的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征税,而不是将税收转移到其他辖区。
Wong表示,将在晚些时候考虑实施低税利润规则(UTPR),该规则是在其他最低税规则未能达到15%的有效最低公司税时的辅助措施。Wong还宣布计划推出一项可退还投资抵免,以鼓励研发、建立制造设施和绿色转型活动。但他没有给出何时生效的日期。Wong表示,他不预期这些新政策“会在持续的基础上为新加坡带来净收入增长”。无论我们从支柱二中获得多少额外收入,都需要再投资于新加坡,以在后BEPS时代保持竞争力。许多公司现在正在重新评估自己的计划和战略。
思迈特提醒
:根据预算案附件,在合格项目和期间发生合格支出的公司将获得可退还投资抵免,可用于抵消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该附件称:“对于每个符合条件的支出类别,公司可以获得高达50% 的支持。”合格支出类别包括资本支出、无形资产和培训成本。根据该附件,未使用的抵免将在公司满足获得抵免的要求后4年内以现金形式退还。该附件指出,该抵免符合OECD征管指南规定的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预算案另一份附件中列出的其他税收建议包括,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2024课税年度应纳税额50%的企业所得税返还;提高装修或翻新支出的税收减免;扩大和修订合格基金的税收激励计划。该预算案还要求针对多项激励措施引入新的优惠税率等级,包括金融和资金中心激励措施(10%)、发展和扩张激励措施(15%)、飞机租赁计划(10%)、知识产权开发激励措施激励(15%)和全球贸易商计划(15%)。
8、商业团体表示,全球最低税影响需要美国国会采取行动
来源:Bloomberg Tax
2月13日,由40多家美国主要公司组成的竞争性税收联盟(ACT)在公开的一封意见信中表示,根据2021年OECD全球税收协议的支柱二,有关15%的全球最低税率的问题不应通过“孤立的财政部法规,没有与国会充分接触”来解决。
去年12月美国税务局(IRS)发布第2023-80号通知指出,各国将根据支柱二(确保公司至少缴纳15%最低税率的关键方法)征收的一些补足税将没有资格获得外国税收抵免(FTC),该抵免允许公司将其外国税收用于抵免其美国税单。
ACT表示,只要通知有此规定,就应该撤销。美国IRS和财政部应与国会和商界合作,帮助制定全面的政策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税收制度所引发的许多重要和基本问题。
ACT并不是唯一一个就外国税收抵免通知提交评论信的团体。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表示,美国IRS和财政部应就补足税的分配和分摊提供规则,并应澄清其所得应纳税的实体应是允许扣除的实体。不结盟运动表示,美国IRS和财政部还应确保其指南在支柱二下评估的所有税收中保持一致。硅谷税务总监集团表示,如果第78条也要求缴纳补足税,美国IRS和财政部不应宣布补足税不符合外国税收抵免资格。对于不允许外国税收抵免的最终补足税,不应要求进行此类总计。
思迈特提醒
:第2023-80号通知也引发了保险业对支柱二FTC 抵免的担忧。2月9日,美国人寿保险公司理事会(ACLI)在回复第2023-80号通知时,敦促美国IRS考虑修订一般征收的净所得税的定义,以确保只有在符合第903节的范围和目的的情况下,外国税收才能继续抵免。ACLI指出,不重复要求威胁到替代公司所得税的可抵免性,例如保费税,如果外国有公司所得税和替代公司所得税,并颁布另一种所得税,例如QDMTT,则将被视为单独的净所得税。ACLI表示,除了 QDMTT 颁布带来的问题外,不重复要求也给长期替代公司所得税的抵免带来了不确定性。
了解ATC该意见信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9、NFTC表示,支柱二辖区混合不应改变DCL规则
来源:NFTC官网
美国贸易团体NFTC敦促财政部不要将双重合并亏损(DCL)规则适用于支柱二下辖区混合以及OECD全球最低税协议的相应安全港规则。
2月9日,在致财政部的一封信中,美国国家对外贸易委员会(NFTC)列出了2023年12月发布的第2023-80号通知中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该通知为未来制定规则提供了相关指南,这些规则涉及受OECD GloBE规则约束的外国税收抵免(FTC),以及财政部将如何根据GloBE规则处理DCL。该通知的意见征询期已于2月9日结束。
第2023-80号通知承认,由于GloBE规则遵循辖区混合方法,因此该规则可能会引起双重征税问题。该通知称应由DCL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该通知还包括允许纳税人在拟议法规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之前,依据指南处理遗留的DCL。
NFTC建议,未来的法规应规定,为了IIR和UTPR目的,将支柱二下的所得或亏损混合在一起,不会导致DCL规则下的“外国使用”。支柱二对不符合GloBE规则下最低税率的辖区征收补足税。许多外国现在正在实施支柱二规则,作为其长期存在的公司所得税规则之外的单独税种。
第1503(d)条下的DCL规则限制了减少美国和外国税收收入的双重亏损。DCL被定义为双重居民公司的净经营亏损和可归因于特定外国分支机构或混合实体权益的国内公司净亏损。如果纳税人证明根据外国法律不会使用DCL来减少在美国被视为外国公司或混合实体所有者的所得,则纳税人可以选择为国内关联公司适用所得抵消。DCL规则规定,当DCL根据外国所得税法提供并用于减少根据美国税收原则归属于外国公司或混合实体所有者的所得时,就会发生外国使用。
NFTC还要求支柱二安全港规则(通过定量测试排除在低风险辖区的运营)不得触发DCL的外国使用。NFTC指出,安全港的目的是确定支柱二规则的范围和适用,而不是像IIR、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和UTPR那样作为征收机制运作。此外,如果一家MNE集团适用安全港,则不受支柱二补足税纳税义务的约束,这排除了外国使用DCL的可能性。
思迈特提醒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2月8日致财政部的一封信中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该组织在信中建议“DCL规则不受支柱二适用的影响”。AICPA声称,支柱二规则与典型的所得税制度有很大不同,“不存在相同的政策问题”。然而,AICPA表示,如果财政部确定适用DCL规则,那么在支柱二下没有税收优惠的辖区内亏损不应被视为这些规则下的外国使用。如果亏损不影响IIR税,或者适用CbCR过渡安全港,那么支柱二下辖区混合不应构成外国使用。美国财政部警告利益攸关方不要试图将DCL规则与外国税收抵免规则相提并论。今年1月,美国IRS副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国际)的John Merrick解释说,外国是否有所得税的问题是一个门槛问题,利益攸关方在研究“外国所得税”一词时不应与IRC的其他部分进行比较。美国IRS已经收到一条反馈意见,支持将支柱二税与传统所得税区分开来,因此应将其排除在 DCL 规则之外。
了解NFTC该信的详细内容,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10、美国与欧洲五国发表联合声明,将现有DST过渡妥协延期至6月30日
来源:TAXNOTES
2月15日,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与美国发表了一份名为《关于在支柱一生效前的过渡期内就现有单边措施的过渡办法达成妥协的最新联合声明》(该联合声明)称,2021年10月妥协协议中的条款将在2022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的过渡期内适用,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声明还包括一个附件,说明该协议的规定适用于范围内的公司纳税人。
根据该妥协协议,一旦支柱一金额A规则生效,这5个欧洲国家将向受其DST约束的美国公司提供税收抵免,以抵免其未来所得税纳税义务。抵免金额将是公司在过渡期间的DST纳税义务与实施第一年根据金额A规则应缴纳的税款之间的差额。然后,该抵免将适用于公司在过渡期后产生的金额A公司所得税纳税义务。作为交换,美国同意撤销对美国从这5个国家进口的部分商品征收的报复性关税。美国政府还承诺,在过渡期结束之前,不会对这些国家的DST采取进一步贸易行动。
在OECD BEPS包容性框架中,各辖区正在努力在3月底之前完成实施金额A多边公约(MLC)文本。OECD希望在6月底之前举行MLC签署仪式。支柱一是双支柱全球税制改革计划的一部分,145个包容性框架成员中的141个已就该计划达成共识,作为BEPS项目第1项行动计划的后续行动。在支柱一下,将修订利润分配和联结度规则,以便将大型MNE的部分剩余利润重新分配给其消费者所在辖区。然后,这些辖区将能够根据称为金额A的新征税权对剩余利润征税。MLC将要求各国撤销任何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并避免今后采取此类措施。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已于2019年7月开始调查法国3%的DST,以确定其是否根据301条款歧视美国公司。USTR于2019年12月得出结论,认为法国该DST具有歧视性,并于2020年7月最终确定了对部分法国进口商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这些关税已于2021年1月暂停。USTR还于2020年6月开始对其他几个贸易伙伴的DST计划进行301调查。在2021年1月6日和2021年1月13日发布的报告中得出结论:奥地利5%的数字广告税、印度2%的均衡税、意大利3%的DST、西班牙3%的DST、土耳其7.5%的DST和英国2%的DST不公平地针对美国公司。USTR提议对美国从这些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关税,但在2021年6月推迟了征收关税。
美国首先与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达成了单边措施妥协协议。印度和土耳其于2021年11月加入该协议。更新后的联合声明没有说明妥协协议的延期是否包括印度和土耳其。
思迈特提醒
:2021年10月21日,美国、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达成了一项政治妥协,旨在过渡期内对现有单边措施采取过渡方法,直至支柱一生效。该联合声明确立了一个共同的框架,以协调参与国之间在DST等单边税收措施上的立场,同时为支柱一MLC的最终转化和签署创造条件。鉴于2023年12月18日,OECD对支柱一MLC的采纳和签署时间表作出调整,参与国决定将原联合声明中的政治妥协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美国信息技术产业委员会(ITIC)的Megan Funkhouser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该组织欢迎该协议的延期。然而,ITIC强烈鼓励美国政府继续专注于确保取消DST和其他破坏稳定的单边税收措施,并防止新措施的扩散。美国NFTC的Jake Colvin表示,该委员会也对协议延期表示赞赏。他在一份电子邮件声明中表示:我们希望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包容性框架能够继续讨论并达成可行的支柱一共识。我们敦促财政部在努力最终确定MLC时考虑商界和国会的意见。尽管如此,商业团体仍然对加拿大的DST计划感到担忧,该计划目前正在议会审议。加拿大财政部长Chrystia Freeland去年12月表示,加拿大希望努力寻求国际解决方案,但正在推进DST立法,因为永远暂停对加拿大人来说根本不公平。ITIC的Funkhouser表示,加拿大的做法导致国际税收和贸易环境进一步分散,并可能会鼓励其他正在考虑采用自己的单边税收的国家。DST是糟糕的税收政策,我们希望加拿大重新考虑。
11、德国拟修订递延所得税会计准则以适用最低税法案
来源:德国财政部官网
2023年12月27日,德国颁布了最低税法案(MinBestRL-UmsG),将欧盟理事会指令(EU)2022/2523转化为德国国内立法,以确保在欧盟MNE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的最低税率为15%。该法案于2023年12月28日生效。鉴于最低税法案的实施,《德国商法典》(HGB)中关于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要求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对《德国会计准则第18号--递延所得税》进行修订。18号会计准则的修订将通过对14号会计准则的修订来实现。14号会计准则修订的起草工作由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DRSC)税务工作组负责。
德国该最低税法案还要求根据IAS12号修订案对HGB进行修订,为支柱二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了暂时豁免,这是由于适用最低税法案或相应的外国最低税规则(HGB第274-(306)-(5)条)而产生的。此外,HGB还制定了新的披露要求,以确保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最低限度的透明度和信息(HGB第285-30a条、第314-(1)-22a条)。
HGB第274-(306)-(5)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将首次适用于2023年12月28日之后结束财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允许纳税人提前自愿适用于2022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财年,前提年度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在2023年12月28日之前尚未被采用或批准,并且根据第285-30a条和第314-(1)-22a条进行了披露(EGHGB第91-(2)条)。根据HGB第285-30a条和第314-(1)-22a条的披露要求将首次适用于2023年12月30日之后结束财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EGHGB第91-(1)条)。
思迈特提醒
:2023年5月2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如期发布了《
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IAS12号修订案
,该修订案为支柱二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了暂时豁免,以应对全球范围内采用OECD促成的全球最低税规则。IASB在该修订案中得出的结论是,在各辖区颁布新的税法之前,因而在要求实体在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反映这些法律之前,完成这些活动是不可行的。IASB还得出结论指出,不可能知道需要多长时间来完成这些活动,因为这取决于各国何时以及如何实施支柱二规则。因此,IASB决定不具体规定暂时豁免将存续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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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
4、
《2023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
5、
《2023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
6、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
7、《
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
8、
《
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
9
、
《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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