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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税语 | 服务跨境纳税人缴费人税收月历(2024年2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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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1 05: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丝路税语 | 服务跨境纳税人缴费人税收月历(2024年2月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66479&idx=3&sn=a584c220248ffa0a83278c86df27865c&chksm=80a69579b7d11c6f3c24423a72e8ea864defc89dde0915c257bcdfb962448f02058814da64c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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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20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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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头仰望,不负春光。
春龙仰首,万物向上。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境投资税费服务长效机制,结合深入推进税务系统主题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聚焦服务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围绕“税路通·安企心”服务品牌建设,打造“丝路税语”特色项目,按月推送稳外资稳外贸和“走出去”相关税收政策,以问答、案例的形式,方便跨境纳税人缴费人更好了解政策、适用政策。
本月带您了解:
税收协定基本知识

备注
问答中涉及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协议(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条款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10〕75号文”)为例。国税发〔2010〕75号文规定,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规定内容不一致的,请参见具体协定条款。
有问有答
一、什么是税收协定?
答: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及资本双重征税或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反映了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协调。
截至2023年底,我国已与114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105个国家(地区)的协定已生效,内地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二、如何理解税收协定待遇?
答: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义务
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

三、什么是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
答: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是税收协定中的常见词汇。居民国是指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所得来源国则是指所得来源地。
比如,注册在新加坡的A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取得收入,新加坡是A企业的居民国,中国则是A企业取得收入的所得来源国。

四、谁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按照中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公司、法人团体或税收上视为法人团体的实体和其他团体。

五、如何处理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
答: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可概括为“两优先”原则,即税收协定优先和税收优惠优先。税收协定优先是指,当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税收优惠优先是指,在税收待遇方面,应遵循“税收协定与国内法孰优”,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六、税收协定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答:主要条款有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学生和实习人员等。

七、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
答:税收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一国对于另一国的纳税人,在适用税收协定时享有与其他国家纳税人相同或更有利的待遇。该条款的作用是确保所有签约国家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协定所提供的优惠待遇时,不会受到不公平待遇。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时,不应仅关注限制税率的条款,也应关注最惠国待遇条款。

八、纳税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九、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哪些?
答:(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十、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如何划分?
答: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符合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要求享受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有误,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5号)
供稿:合肥市局
作者:章晟
审核:国际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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