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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简明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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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6 10: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0/3/23/art_8349_29204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简明汇编(二)
发文日期: 2020-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超越梦想一起飞 于 2020-4-2 10:26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简明汇编(二)


为有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前期,我局对截至2020年2月29日的相关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第一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简明汇编》。近期,我局对截至2020年3月20日新出台的疫情防控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第二批指引汇编,重点涉及社保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附件: Tax100-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简明汇编(二).pdf (559.58 KB, 下载次数: 79)


点评

http://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0/3/23/art_8349_292045.html  发表于 2020-3-3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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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26 13: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2.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社会保险

具体政策:2020 年 2 月至 6 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
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类型:直接减免
办理方式: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单位依法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后,在核定
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
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2)《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
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
通知》(苏人社发〔2020〕7 号)
3.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减半征收社
会保险费
具体政策:2020 年 2 月至 4 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
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
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适用范围: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其
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减征
办理方式: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单位依法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后,在核定
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
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2)《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
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
通知》(苏人社发〔2020〕7 号)
4.严重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具体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
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
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
金。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在享受减免
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参保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
局或者当地的线上受理渠道,线上办理申请手续,税务、人
社和财政等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线上推送
审批结果。具体受理部门和办理流程按当地规定执行,可咨
询当地税务 12366、人社 12333 热线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1)《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各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参保单位可拨打
税务 12366 或人社 12333 服务热线咨询。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
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2)《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1 号)
(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
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
通知》(苏人社发〔2020〕7 号)
5.2 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优先退费
具体政策:2 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
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
的减免部分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2 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
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 3 月份应缴纳额一并
征收,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符合减免条件,2 月份已缴纳三项社会保险
费和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办理类型:依职权办理
办理方式:(1)对于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依职权按程
序直接办理退费;(2)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经各地
人社、医保部门与参保单位沟通后,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
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依职权办理退费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和
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
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0〕7 号)
6.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具体政策: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
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从 2020 年 2 月起,统筹基金
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设区市,对企业的职工医
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 5 个月,个人缴
费部分不实行减征。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 2020
年 2 月,不得延后执行。
目前全省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本
次减征政策仅减征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
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适用范围: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
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减征
办理方式: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单位依法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后,在核定
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
(2)《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 号)
7.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
具体政策: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
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 15 个月的设区市,可在 2020 年度内
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 0.5-1 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
缴费费率。
各设区市应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已实行阶段性降费
率的设区市,应调整政策,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
费率减半征收。减征期结束后,如符合《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
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
保发〔2020〕9 号)明确的阶段性降费率实施条件的,仍可
按规定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适用范围: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
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享受
办理方式:阶段性降低医保保险费率期间,参保单位依
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后,在核
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降率政策。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医保部门、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
(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
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 号)
(2)《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 号)
8.2 月份已征收的医保费可优先退费
具体政策:2020 年 2 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重
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
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优先办
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2 月因故未缴费
的企业,可在 3 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符合减免条件,2 月份已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费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
单位
办理类型:依职权办理
办理方式:(1)对于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依职权
按程序直接办理退费;(2)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经各地人社、医保部门与参保单位沟通后,尊重参保单位的
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依职权办理退
费。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12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和
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 号)
9.部分行业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
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 2020 年上半年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
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
办理类型:核准办理
办理方式:网上填报资料,即时核准,事后核查,发现不
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责任处室:财产行为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委托代
征点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事后核查根据需要提
供)
政策依据:
13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
告》(苏财税〔2020〕8 号)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 2020 年
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类型:核准办理
办理方式:网上填报资料,即时核准,事后核查,发现不
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责任处室:财产行为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委托代
征点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事后核查根据需要提
供)
政策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
告》(苏财税〔202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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