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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吃、游、购”,这些税收知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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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吃、游、购”,这些税收知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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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4-2-18 09: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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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昆明税务
标题:
春节“吃、游、购”,这些税收知识你知道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AxNjcxNA==&mid=2655780289&idx=2&sn=4b143eac20108675ee440b7362ed40ab&chksm=80165624b761df3273db96ddebe8dfdb5267e5a378bd819f2d6b6f1f897feaf3b6f1669299d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6 19:03
二维码:
-
新的一年出发啦!
春节将至,
“逛吃逛吃”“买买买”也正在“进行时”。
相关的税收知识你知道吗?
敲黑板啦~
请向下滑~
美食篇
新年待“吃”清单
和朋友小聚
预定年夜饭
“打卡”美食
烧烤、火锅、年夜饭……
美食为家人团圆、朋友欢聚增添了一份温馨与欢乐。
享受美食的同时,我们一起来了解与餐饮有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吧!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期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
和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玩乐篇
新年待“玩”清单
回老家探亲
带家人观赏海鸥、游览西山
省外一周游
春节小长假,出门旅行、周边游览……
其中涉及这些税收优惠!
门票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和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景区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房产税
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
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
购物篇
新年待“购”清单
零食、坚果、饮料
对联、窗花
置办新衣
春节少不了买买买,商家的各种优惠促销活动让人眼花缭乱~
这些促销活动涉及哪些税收知识呢?
一起来看看吧!
秒杀、满减、打折
1.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
抽奖
“关注有奖”、“分享抽奖”、赠送礼品“抽奖”等行为,属于视同销售。
1.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即为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买一送一
“买一送一”、“付二发三”、“买就送”等等在税法规定中是一种实物折扣方式。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
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NEW YEAR DEPARTURE
新的一年出发啦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西山区税务局
校对:段宛菱
审核:张蓝心
终审:吴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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