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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税迎新春,把“惠”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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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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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8 09: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门税务
标题: 2024税迎新春,把“惠”带回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E5MDU5Mg==&mid=2649120187&idx=3&sn=e4936f3cde879a0d00a9008cd7f07a5b&chksm=87e8cb94b09f428270cce149bdb0bf76dfb038210f98790d13acdd9fcbcb9926634e8b0c20b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9 09:58
二维码: -


异乡
Yi Xiang
G2024次
家乡
Jia Xiang
时至岁末

年味序幕缓缓拉开
归家的路上
为您送上一份“税惠礼物”

(点击观看视频)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扫描二维码了解更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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