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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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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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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4 15: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305451&idx=2&sn=3b7bb4de1db00235764417ac4e5066b7&chksm=bd505fd08a27d6c60fed184ef0446a237003aabfd7a20398263cbee2966c39fdb075dc937a6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2 17:21
二维码: -




前言
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对外发布。为方便纳税人更好了解政策、适用政策,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江苏税务将持续开展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系列专题宣传,今天带您了解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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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修订版)



往期回顾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货物劳务税收政策(一)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货物劳务税收政策(二)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货物劳务税收政策(三)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货物劳务税收政策(四)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货物劳务税收政策(五)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货物劳务税收政策(六)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一)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二)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一)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二)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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