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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实用!车船税要点知识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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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4 10: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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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蚌埠税务
标题:
超实用!车船税要点知识全掌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jE5OTQyMg==&mid=2651783907&idx=1&sn=9cede65acef3c8f873a19294166d20c6&chksm=80eaa3f2b79d2ae4dc04c48e0d940469cf3f15e47af0fba03b18614ddeaf43cc5b9efe2e0fb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31 14:44
二维码:
-
超实用!车船税要点知识全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具体怎么缴纳,快一起来看看吧。
一
申报方式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二)申报时间
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纳方式
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有两种方式,一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二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缴纳地点
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
二
申报税额
(五)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3、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六)征税范围
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辆、船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其中,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来源:龙子湖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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