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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审核与申报缴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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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00: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葫芦岛税务
标题: 葫芦岛市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审核与申报缴费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g4MzI5Mw==&mid=2653453837&idx=1&sn=5395598f4d78c2b1b85c144ee22bc2c7&chksm=811f75bfb668fca97115c4b3110aa9753eefe146ce14d806ca243b90bc21e742c4a6782bca9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2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3 14:10 编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辽财非[2016]415号)、《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辽残联〔2017〕4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葫芦岛市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审核与申报缴费工作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审核
(一)年度审核对象
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度审核时间
2020年6月23日至7月11日的工作日期间。
(三)年审负责部门
1.市级审核单位:葫芦岛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业科
所在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南大街3-5号5楼
联系电话:0429-3568019
2.所在地审核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到所在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
联系电话:兴城市残联0429-3716697、绥中县残联0429-6169299、建昌县残联0429-7721003、连山区残联0429-3716669、龙港区残联0429-3055110、南票区残联0429-4911121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残联0429-4403024。
(三)年审所需资料
法人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原件、2019年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在编证明)原件、残疾人花名册、用工备案表、2019年5月和10月工资表、社保缴费单等安置残疾人的相关凭证,并填报《2020年葫芦岛市残疾人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年审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
(一)申报缴费单位
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不是残保金缴纳义务人,无需申报。
(二)申报缴费时间
2020年7月13日至8月31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缴费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进行办理。当期申报残保金的费款所属期填写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上门申报:用人单位可以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2019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能出具《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认定为该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需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缴纳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六)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规定: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2.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葫芦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18日

来源:葫芦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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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葫芦岛残级军人八一走访钱  发表于 2020-7-2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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