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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3月1日起实施!事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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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8 06: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重庆3月1日起实施!事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323255&idx=1&sn=4f84efbb742a2e9fccb5ae9869eb43d1&chksm=85e50b34b29282229988095574aa852fffbf12e42b33f2888a387d53744384da54020917a66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7 08:03
二维码: -


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从3月1日起
在3级(重度失能Ⅰ级)
4级(重度失能Ⅱ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
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基础上
将2级(中度失能)
按规定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PART.1
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三种
据该负责人介绍,《通知》对待遇享受范围、待遇享受方式、待遇结算标准等都进行了调整。

比如,待遇享受范围就扩大到2级(中度失能),使更多失能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在扩面的基础上,我们将推进护理服务能力提升,加强承办机构、定点机构、经办服务管理。”该负责人表示,比如,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完善承办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重点考核承办机构在评估受理、评估组织、时效把控、护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情况;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组合护理方式时,提供上门护理的机构应对对应个体护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并配合承办机构对个体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等。
市医保局这位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为本市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提高居家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服务水平,《通知》将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居家组合护理、机构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这三种。
其中,居家组合护理是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简称机构护理)与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护理(简称个人护理)组合形成,将更好地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需求。机构上门护理为原居家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同原机构集中护理。
PART.2
基本护理服务项目从原5大类24项完善分为6大类28项
按照《标准》,待遇结算标准将提高。其中——

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
居家组合护理标准是5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30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6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60元/日·人。
相对原机构护理的结算标准上调10元/日·人。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
居家组合护理2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标准》还调整了护理服务项目,将基本护理服务项目从原5大类24项,进一步完善分为6大类28项,新增了“康复照料”这一大类,对原有项目进行了完善性调整。根据不同失能等级和待遇享受方式,针对性地制定了各种服务包。

PART.3
明确四种退费情形
据介绍,《通知》明确了四种退费情形,即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下情形的:

一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在当年12月31日24时前死亡的;或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保费享受待遇的,在补缴保费后、待遇享受前死亡的。

二是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

三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

四是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费。

《通知》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从2024年3月1日起享受待遇的
均按新的待遇享受方式执行
来源:重庆日报
编辑: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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