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10
  • Tax100会员 27979
查看: 83|回复: 0

丝路税语 | 服务跨境纳税人缴费人税收月历(2024年1月篇)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4-1-27 00: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丝路税语 | 服务跨境纳税人缴费人税收月历(2024年1月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65096&idx=1&sn=3082907f7dfb55bfe391e06221441362&chksm=f1a26ee9c6d5e7ffedb5d85ec36da14f971fc148b54bde2023def50d2ea1a44d5538f4d7afe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6 17:43
二维码: -





2
0
2
4

年首初月 岁如熹光
辞旧迎新 喜悦无边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境投资税费服务长效机制,结合深入推进税务系统主题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聚焦服务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围绕“税路通·安企心”服务品牌建设,打造“丝路税语”特色项目,按月推送稳外资稳外贸相关税收政策,以案例的形式,方便纳税人更好了解政策、适用政策。
本月带您了解: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案例介绍

境外A企业为境内B企业的股东,截至2022年底,B企业账上2022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2023年B企业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按照持股比例向投资方A企业分配1000万元利润。A企业决定将这1000万元利润用于其增资境内C企业,该笔增资从B企业直接转入C企业账户。C企业属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A企业自行判断符合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条件,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提交给B企业。B企业审核填报内容无误,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并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B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非居民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履行备案手续。

关键词:
境外投资者、非禁止外商投资、分配的利润、境内直接投资


案例解读


一、适用主体
该政策的适用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解读:A企业应在获得利润分配时按10%的预提所得税率申报缴纳10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在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情况下,A企业可暂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二、再投资范围
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解读:C企业属于境内的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三、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1. 直接投资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2. 实际分配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直接支付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解读:境外投资者A企业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B处分得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用于增资境内企业C,且为直接支付,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


追补享受

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税款补缴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3号)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作者:章晟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77_170628601808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