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023
Tax100会员
32522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防范!查处!这些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188
|
回复:
0
[税海涛声]
防范!查处!这些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李威03
李威03
当前离线
积分
36336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积分
36336
发消息
2024-1-22 16: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税海涛声
标题:
防范!查处!这些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21 00: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96632&idx=1&sn=33a1ec596f62fa7d302dc8d721688782&chksm=88b46fe0bfc3e6f6b0f29c6394471043d1989c20a13ecf60d65f8d7c7d2f9b73824f7b15e31a#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点击上方关注我!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的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形包括:
(一)伪造、变造其他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授权文书等;
(二)伪造身份验证信息;
(三)提交虚假承诺;
(四)其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企业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承担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构建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沟通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核验,加强源头预防,推进全过程控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企业登记实行实名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验证。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息化等方式,查验比对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不符合有关登记申请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管范围内企业的产权登记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完善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制度,加大企业名称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第九条 企业发现被假冒登记的,可以向该假冒登记所在登记机关提出调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登记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或者收到有关部门移交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十条 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
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依法调查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
(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撤销登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假冒企业对其被假冒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被撤销登记的企业有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撤销设立登记的,标注“已撤销设立登记”,公示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等信息。
撤销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被假冒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假冒登记相关信息。
撤销注销登记的,恢复公示注销前的信息,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第十五条 假冒企业被撤销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企业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假冒企业已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同步作废。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涉嫌假冒企业登记已被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假冒企业的相关登记申请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自该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包括对实施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起到决定作用,负有组织、决策、指挥等责任的人员,以及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人员。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在调查假冒企业登记相关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假冒登记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对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未作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企业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防范和查处其他虚假登记、备案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关于《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的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有效维护交易秩序、交易安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被假冒登记难题,强化对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任追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下称《规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制定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构建成熟规范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出现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他人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假冒知名企业特别是国企央企,将其虚假登记为股东的现象,严重侵害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为有效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单位以及各行业企业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规定》。
二、制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聚焦事先预防、全程控制、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程序、对已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针对企业身份被冒名的问题,《规定》提出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验证,从源头进一步防范企业被他人假冒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
针对部分冒名登记企业持续对外投资扩张的问题,《规定》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涉嫌假冒企业登记已被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假冒企业的相关登记申请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防止违法企业扩大对被冒名企业的不法影响。
针对部分中介代理协助或教唆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法行为,《规定》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教唆、编造或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假冒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规定》明确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三、《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严格股东投资人核验要求,确保企业身份真实。《规定》坚持预防第一的理念,特别规定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进一步确保办理登记业务的企业身份真实。
(二)加强市场监管同国资监管部门信息核验比对,强化国有产权出资管理。为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完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规范了工作流程。《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处理。对确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
(四)严格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如何抓好《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的贯彻落实?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印发后,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企业登记工作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实名验证技术,从源头切实防范企业被冒名登记的问题,进一步解决企业在被冒名后遇到的实际困难。市场监管总局将结合《公司法》的修订,加强对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增强申请人依法办理登记、提交真实材料的意识,明确其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办理登记。通过《规定》的落实,进一步提升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水平,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内蒙古
天津
浙江
北京
天津
山东
法律法规
大家聊税
河北
2020税务高考
成功参与Tax100发起的2020税务高考活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