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存收益转资本公积是否需缴个税,发行人的说法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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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披露:
2021年10月,高义有限以截至2021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58,075.27万元作为折股基数,将原注册资本折合股份公司股本10,718.75万股(股改前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10,718.75万元),其余47,356.5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享,由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金额28,664.23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和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相关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股改时将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时相关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已将上述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望牛墩税务分局提交了相关说明,申请延缓相关扣缴税款。同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望牛墩税务分局向发行人出具了《签收回执》。
而此前2023年12月26日,发行人在相关资料中的表述为:“经检索相关案例并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司在整体变更时,如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仅将盈余公积调整为资本公积,相关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点击此处可见详细内容)
个中缘由,值得品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