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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椰每日答】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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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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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8 06: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小椰每日答】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UyMDIxOA==&mid=2649462318&idx=2&sn=801de92fa9fa7c35b9c71536c193e5e7&chksm=bf25049b88528d8d8bd41ffd114ea7e939c981226eae0642d279bed40ed2ef6ba3b5b9a0bb2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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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税务

第387期

问: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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