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463
Tax100会员
32555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新公司法中比“5年内出资”更值得关注的条款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223
|
回复:
0
[晶晶亮的税月]
新公司法中比“5年内出资”更值得关注的条款
[复制链接]
晶晶亮的税月
晶晶亮的税月
当前离线
积分
1587
1223
主题
1223
帖子
1587
积分
特级税友
特级税友, 积分 158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413 积分
特级税友, 积分 158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413 积分
积分
1587
发消息
2024-1-15 12: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新公司法中比“5年内出资”更值得关注的条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1 12:0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3112&idx=1&sn=d99510bfdb9a1e37c7d6d89efc00380b&chksm=974433aaa033babccd2573e43ca1d5d632866c4407f91d45f1d2264fce3c3f2a04ce85d8f3c7#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新公司法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金让不少企业陷入了焦虑,是不要马上补缴?要不要减资?其实没有必要过于焦虑,新公司法留出了5年的认缴期限,对于老公司也有过渡期,所以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来考虑如何缴纳注册资本金。
所以,今天想说说新公司法比“5年内出资”更值得关注的几个条款:
一、股东间的相互监督责任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合伙做生意的注意了,找靠谱的合伙人很关键,万一合伙人不靠谱不按规定出资,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在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在案件执行阶段,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仍应得到保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达到三个条件,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才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是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已具备破产原因,三是不申请破产的。
新公司法则明确规定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前后股东连带责任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所以转让方并非股权转让后就一了百了了,受让人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也要承担责任。而且这里措辞没有使用发起人,所以不管转让几次,整个转让链条上的人都有可能承担相关责任。
四、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监高的责任还挺大,除了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不少,这确实压实了管理层的管理责任。“董”是指公司董事,“监”是指公司监事,“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般公司董事可能就是股东,监事也可能是股东,但高级管理人员很大概率是为老板打工的外聘的专业人员,让他们管理股东的违法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还有待见证。
五、股东资格的丧失
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新公司法之前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有:
1、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行政处罚、民事或刑事判决、裁定而被剥夺股权的;
4、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原来的股东资格丧失至少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现新的公司法规定经董事会决议则可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了!
六、貌似没什么用条款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该条并非本次新增,之前也有这条,但貌似没什么用,实际也并非每个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看了一下后面的法律责任也没有相应规定违反本条有什么法律后果。做或者不做,都没什么关系,那这个条款的意义在哪里呢?希望有相应的解释都明确一下!
来源:
星辰藏海;海湘税语
推荐书籍:
阅读推荐:
【收藏】202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解读与指引
新公司法颁布后,这个万亿公司急忙注销!
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
—————
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江西
大家聊税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