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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行政复议法》新旧比对及变化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影响之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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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行政复议法》新旧比对及变化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影响之第一章总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08 22:0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4507&idx=2&sn=c040c097dd50248f487f53fa885e98c6&chksm=8055d7f5b7225ee3b5391f07b9ac91743526e08e97fac65afd74cf7eb818732d6e5bae8ed67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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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新旧比对及变化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影响之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注:1、2017年修正的《行政复议法》统称旧法,用红色字体标识。2、对比部分以蓝色字体表示。3、现行有效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统称税务规则,用蓝色字体标识。4、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影响,用蓝字字体加下划线标识。
注意:所谓的影响,仅限笔者个人看法,加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至今仍未修订,所以所说影响,仅供参考。)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对比:将旧法“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税务规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对税务规则的影响:几乎无影响,可不修订。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旧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对比:复议范围扩大了,由具体行政行为到行政行为。
税务规则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对税务规则的影响:
1、税务行政复议对象发生重大变化,“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至少要修改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还需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行为的定义,以便税务行政复议相关方准确适用本条文。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旧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对比:增加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税务规则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对税务规则影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规定,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所以,税务规则必须增加上“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相关表述。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旧法:第三条第一款前半部分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对比:1、增加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2、明确了行政复议机构及职责。3、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的指导及监督职责。4、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税务规则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税务规则的影响:
1、也需要明确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及职责。
2、税务总局会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吗?按实践来看,应可要求省级税务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旧法:无。
对比:纯新增条文。
税务规则:
1、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2、第八十九条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三)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税务规则的影响:
1、应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的原则,至少要将“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修改为“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
2、税务行政复议调解还需限制范围吗?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来看,应不限制范围。即并不局限于原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
旧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对比:新法明确了1、“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的要求。2、即使已经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也需要参加统一职前培训。3、要求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
税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对税务规则的影响:1、要求,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除了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还需要参加统一职前培训。2、可以明确税务机关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旧法:无。
对比:纯新增条文。
税务规则第十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对税务规则的影响:几乎无影响。原来规定已经很符合现行行政复议法要求。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旧法:无。
对比:纯新增条文。
税务规则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对税务规则的影响:
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旧法:无。
对比:纯新增条文。
税务规则:无。
对税务规则的影响:
税务规则中也应加入本条新法相关内容。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旧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对比:仅仅将旧法中的行政诉讼法加了一个书名号。
税务规则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税务规则的影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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