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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财税字第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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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1: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702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1994)财税字第9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财税字第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9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为纳税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鉴于新华社事业经费的特殊预算管理体制,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中央财政根据所得税入库情况,按季返还新华社总社。实行返还的企业仅限于(87)财税字38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四、所得税的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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