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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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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20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28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85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信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中信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中信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95720.08万元,增加国家资本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信银行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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