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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印花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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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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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10: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白城税务
标题: 致全省印花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I3NTc3MQ==&mid=2650371085&idx=2&sn=20b67ffbbdcadf9cc0b77635bdeda1a3&chksm=f1214f99c656c68f7fb5f8f210bd59b0554eaca3f5e0b77f55f81796c50ba83f9c3c38e1a4c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9 15:52
二维码: -

尊敬的印花税纳税人:
  您好,2024年1月征期即将来临,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期到了,您准备好了吗?
  为帮助您在征期内顺利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吉林省税务局为您梳理了相关政策和申报流程,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税率是0.25‰。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我省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号)明确我省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征期
  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流程
  1.税种认定是申报前提,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应以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种认定为前提,否则电子税务局端不能进行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功能,查询具体的税(费)种认定信息。如未认定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种认定。
2.申报流程:印花税营业账簿申报操作,(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印花税)】。(2)在左边显示对应录入税种信息情况,首次进入税种列表页面系统会弹出提示框,需要预览10秒后方可关闭,非首次可以直接关闭。(3)阅读完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关闭提示框。系统展示印花税税种列表页面。(4)点击“采集并申报”按钮,进入税源采集页面。如果在税源采集页面没有显示需要采集的“营业账簿”税源,需要手工修改一下“税款所属期起”和“税款所属期止”分别为2023-1-1和2023-12-31。再点击“提取认定信息”按钮,系统会自动将营业账簿相关税源信息带入报表中。(5)填写相关数据信息后,点击“保存并确认”按钮。系统校验成功并给出提示信息。(6)点击“确定”按钮后进入税源申报页面。在申报页面可以看到已采集的“营业账簿”的税源信息。(7)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校验通过后返回申报结果。(8)如果有税款,系统会给出缴款链接,点击“去缴款”按钮。系统跳转到税费缴纳页面,选择对应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即可。

营业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以2023年为例:
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按照2023年12月31日账载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2023年1月1日账载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即结转自2022年12月31日的合计金额)增加的部分计算缴纳。
2.2023年度内已申报并缴纳过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在2024年1月征期内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时,应从计税依据中扣除2023年度内已申报过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差额为负数或0时,纳税人应零申报;差额为正数时,按差额填报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3.凡认定按年计征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未增加的,需要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零申报,否则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承担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责任,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在零申报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可以填写税款所属期止的时间,即年末最后一天。
请您及早做好准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如需咨询了解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及申报纳税事宜,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023年12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发:白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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