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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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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90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08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8号

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规定,2007年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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