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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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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1: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08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59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96号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鉴于将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因此,该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电信公司、分公司主附业改革过程中分离出去的企业,不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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