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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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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04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13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联通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5年在京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计财字〔2005〕375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联通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联通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联通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联通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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