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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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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70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9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福建、海南、江苏、湖北、安徽、辽宁、山东、广西、四川、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中国船级社合并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109号)。现将中国船级社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进行法定检验并签发证书所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了财政预算“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精神,对这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04年1月1日起,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船级社所属各分支机构,凡实行非独立核算,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并入中国船级社在北京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由中国船级社统一纳税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管理的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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