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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权投资所得确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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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06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110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权投资所得确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权投资所得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02号

北京、河北、陕西、河南、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关于确认“投资收益”的申请》(建财〔2003〕15号)。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原隶属于信息产业部,是我国通信建设行业最大的通信建设骨干企业,是建设部审定的全国19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之一和全国建筑行业经营业绩百强企业之一。总公司由本部和下属的6家全资子公司(即6个工程局)组成,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公司整体规模效益,2001年11月1日,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以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整个系统(包括本部及其所属工程局)从事通信建设施工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并联合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电信科学研究院、中国集邮总公司等4家企业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现就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用其经营性资产以总公司名义投资后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分红的所得税处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鉴于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对股份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整个系统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对股份公司的投资,其投资分红应根据投出资产的比例确定各自应享有的份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精神,该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用其经营性资产以总公司名义投资后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分红,并按照合法、有效的投资方案和凭据再分配给其全资子公司部分,可确认为股权投资所得,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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