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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1995〕14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总后军需工厂外迁后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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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1: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1995〕143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1995〕14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总后军需工厂外迁后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总后军需工厂外迁后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5〕143号

税乎网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总后军需工厂外迁后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5〕143号
  全文有效
  1995.9.7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承地税三发〔1995〕24号文《关于总后军需工厂外迁后不再按工矿区管理的请示》收悉。鉴于总后3540工厂、3532工厂、3544工厂和3524工厂外迁后,其原所在地已达不到工矿区标准,经研究,同意对上述企业原所在地不再按工矿区进行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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