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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本月起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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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20: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本月起有新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70070&idx=1&sn=2b6db6c7dc407a5317058b652e9f3538&chksm=bd36d6178a415f019bf24f7493cff4e48a7d337b430e7c389f2b75acb1ed3f10933b585541f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01 09:22
二维码: -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国家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具体有哪些政策要求,2024年有哪些新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一、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变为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二、适用主体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

纯电动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燃料电池
汽车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三、具体规定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四、其他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1


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
2


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
4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五、特别提醒

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六、税款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10%

计税价格的具体规定

序号
类型
计税依据
1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
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案例分析


例1:一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为3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


例2:一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为35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制作:张涵卿
来源:繁昌区税务局
审核: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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