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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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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97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38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邮政企业实行市(地)县财务管理一体化管理模式后,县(市)邮政局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管理上划到市(地)邮政局。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合并纳税名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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