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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税费支持政策1.0版·地震灾害受损主体税费支持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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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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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1 00: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甘肃税务
标题: 甘肃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税费支持政策1.0版·地震灾害受损主体税费支持政策(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3NzQ2Mg==&mid=2651096598&idx=2&sn=e9824d8c8e55b2233ca0b4261d498d05&chksm=f759e0cfc02e69d9c3306ea7e2aa78ebd8cd61f00702af949434b48ce9e6bdaaa286411e783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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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震灾害受损主体
税费支持政策(二)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1.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
2.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
【享受方式】经县(市、区)税务局核准后申报享受。
【操作流程】
第一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在主附表树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第二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在减免代码性质及名称中选择相应优惠政策。

(七)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
1.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使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中填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相应栏次,即可完成享受,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
【操作流程】
第一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在主附表树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第二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在减免代码性质及名称中选择相应优惠政策。

(八)车船税
【政策内容】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享受方式】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九)资源税
【政策内容】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0〕11号)
【享受方式】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免征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操作流程】在资源税申报表填列减免税信息。

(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内容】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2.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政策依据】
1.《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防办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193号)
【享受方式】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十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7号)
【享受方式】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在5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来源:甘肃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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