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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2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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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答 | 都是您关心的问题,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63678&idx=2&sn=df38b81745d644c6e95e18546b9cdefe&chksm=80a68068b7d1097ec0a92de2680b45bf822a1a136cfa91935e332c775766062ef14197b0c87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9 19:16
二维码:
-
Q1:
公司财务是否有权拒绝企业员工查看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
解答: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
Q2: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解答: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Q
3:
企业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解答: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Q4:
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来源:12366热线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相关业务处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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