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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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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20: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64435&idx=1&sn=999e824a52dd5e9a77d40fa5f8f5d6e1&chksm=f1a21352c6d59a44e309a05dc00899be9ba060d3339a6b04dbf2069e781fa8f0de0a8d6c16c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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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合税发〔2023〕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各单位,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展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资申报范围
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工资。2024年1月1日后新增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按照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确定。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结合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2024年度缴费基数,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再调整。
目前全省2024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尚未公布,暂按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限定。待统计部门公布全省2023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由税务机关依据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原始申报缴费数据,统一补调补收(退)社会保险费。
二、时间安排和申报方法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线上办理,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线下办理需提供工资确认表(附件)。
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方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路径下,点击【单位社保费自主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按职工)】菜单;机关事业单位需选择按险种申报。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方法:【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菜单,选择按人员申报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需选择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
三、注意事项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口径按现有政策执行。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数据应纸质打印工资确认表并经过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加盖公章后由单位长期保存备查。
(二)用人单位应当尽快向税务部门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并在申报缴费工资后,按月申报缴纳社保费,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缴费明细。如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仍继续使用往期工资数据直接进行2024年度的申报缴费,后期将可能会面临补缴(退费)等事项。
(三)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附件:2024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确认表(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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