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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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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6/4/20/art_1053_11821.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五、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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