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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椰每日答】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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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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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06: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小椰每日答】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UyMDIxOA==&mid=2649461338&idx=2&sn=e62583518bd38a75e91c7c0f918384a7&chksm=bf2500ef885289f961fb304789769240a8e2f521093ca687f2f014f3bd5779334afea73cc1f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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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25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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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税务

第371期

问: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取得符合以上情形开具的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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