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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房产税这些问题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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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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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4: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实用】房产税这些问题请了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528999&idx=2&sn=2c0a60037df68f7ca4ee12a56df1d495&chksm=fe6f4845c918c1536018d738c72d3aaa12127daa9e71c5946f04a3923157da296037d727d8a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5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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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税君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提问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请问“新购置的房屋”的范围是什么?
税君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提问

出租房产,有约定免租期,请问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
税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提问
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税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提问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税君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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