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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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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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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 02: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443162&idx=2&sn=6488a2d94a01a9e7331595a10a88590c&chksm=87234a8eb054c398febc487d07261ce423da6116d73b231178cf6b665ca8494daf9f12ece88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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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22 14:58
二维码: -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收到时就要一次性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次性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纳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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