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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南】修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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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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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2-22 0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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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宁河税务
标题:
【操作指南】修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注意事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zNDE4Nw==&mid=2650238407&idx=1&sn=85314828e29ec74691fcd3a09a7c0e19&chksm=88b275c3bfc5fcd5ba715368d3ed9214e3a786388d29fad5aca119ca5085df87be3c009670b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1 16:55
二维码:
-
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进行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如何进行修改、作废或新增信息?可以点击下方链接了解一下↓
【实用】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已开始!
如果大家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动,作相应修改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修改路径
个人所得税APP—“办税”—“扣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2023年度,进入需要修改项目的填报详情。
左右滑动图片
子女教育
修改时请注意→
子女受教育阶段
根据相关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2000元
的标准定额扣除。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标准执行。
学历教育包括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子女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是指:
1.学前教育变为义务教育:
幼儿园→小学
2.义务教育变为高中阶段教育:
初中→高中
3.高中阶段教育变为高等教育:
高中→大学
1.当子女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时,
需要新增一条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切勿修改或删除以前阶段信息
。
2.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例如子女7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8月也可以享受扣除,只需将两个教育阶段的截止时间和起始时间衔接即可。
3.当子女受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例如小升初(都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本硕博(都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如发生了学校信息的变化,只需在原记录中修改“就读学校”即可,无需修改“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
继续教育
修改时请注意→
继续教育类型
继续教育类型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修改时
无法修改继续教育类型
,如发生不同类型的继续教育请重新添加一条专项附加扣除记录。
根据相关规定: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分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具体可扣除的证书名称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大病医疗
修改时请注意→
个人负担金额的填写
根据相关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Tips: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
次年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具体个人负担金额可在手机应用商店下载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国家医保服务平台——首页——年度费用汇总查询——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
住房贷款利息
修改时请注意→
贷款期限(月份)
如果发生贷款提前还清或房屋转让等已不符合享受扣除条件的情况,请及时修改贷款信息。
修改时请核对确保“首次还款日期”正确并修改“贷款期限(月份)”。例如2015年1月1日首次还款,贷款期限240个月,2023年12月31日发生房屋转让,则需将“贷款期限(月份)”由240改为108。
Tips:
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修改时请注意→
租赁时间起止
纳税人修改时,请核对确保租赁时间起止正确。
Tips: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
修改时请注意→
分摊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
1.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2.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3000元
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每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
3.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
Tips:
1.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2.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并且扣除标准不按照老人的人数计算。例如父母均已年满60岁,但扣除额度仍为每月3000元,并非每月6000元。
3.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分摊方式请勿选择独生子女。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修改时请注意→
享受时点
根据相关规定: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Tips:
1.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从婴幼儿
出生的当月
至满3周岁的
前一个月
。比如:2023年6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6年5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根据规定,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比如:2020年9月出生的婴幼儿,2023年9月已满3岁,还未上幼儿园,则其父母2023年1-8月填报享受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9月起填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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