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冀监综字[1997]55号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冀监综字[1997]5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据我们调查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中指出的湖南省对集贸市场等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款实行中央与地方5:5比例分别入库的做法,河北省也不同程序存在,有的市、县(区)甚至出现了倒3:7或倒4:6的比例。这不仅违反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65号文件精神,而且直接导致中央收入混入地方财政。因此,各市办事组要结合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安排一定时间,组织专门力量对驻地市、县(区)两级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入库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对实行按比例入库的,不论其比例大小一律停止执行。拒不纠正的,报省办事处后专题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处理。
二、各市办事组要注意搞好与当地国税、地税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并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工作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办事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