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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实施欧盟最低税指令的法律草案,国王批准颁布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后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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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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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6 00: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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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利时议会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11月30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了实施欧盟最低税指令的第55K3678号法律草案(以下简称“该法律草案”)。由于适用宪法第74条规定的一院制程序,该法律不需要参议院批准。该法律将在国王批准颁布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后即可生效。
11月13日,比利时政府向议会提交了该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纳入了2023年12月31日起适用的IIR和DMTT,拟成为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以及2024年12月30日起适用的低税利润规则(UTPR)。
比利时采用的方法是将全球最低税规定作为单独的税法加以实施。正如预期的那样,该法律草案严格遵循
欧盟最低税指令
。在国内实施的灵活性方面,
欧盟最低税指令
给予成员国的选择很少。根据
欧盟最低税指令
规定,
GloBE规则
也适用于纯粹国内集团。虽然该法律草案旨在将
欧盟最低税指令
转化为国内法,但目前尚未反映OECD《征管指南》的大部分内容(2023年2月2日发布的
第一套《征管指南》
或2023年7月17日发布的
第二套《征管指南》
)。同样,该法律草案中只纳入了OECD安全港和处罚救济指南中的过渡CbCR安全港规则。OECD
第二套《征管指南》
中的其他安全港(QDMTT安全港和过渡UTPR安全港)没有纳入该法律草案。
OECD立法模板中的选择
该法律草案纳入了
OECD立法模板
和
欧盟最低税指令
中所有主要选择,包括:排除实体选择(法律草案第6条);股权激励选择(法律草案第13条第(1)款);使用变现方法选择(法律草案第13条第(2)款);分摊资本利得选择(法律草案第13(3)条);合并选择(法律草案第13(4)条);无需支付应计项选择(法律草案第16条);GloBE亏损选择(法律草案第18条);以前年度调整选择(法律草案第20条);微利选择(法律草案第25条);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选择(SBIE,法律草案第23条);视同资产处置选择(法律草案第38(4)条);应税分配方法选择(法律草案第46条);税收透明选择(法律草案第45条);分配税制度选择(法律草案第43条);安全港选择(法律草案第12章)。
纳入《征管指南》中的选择
OECD《征管指南》中包含的一些选择也被纳入该法律草案,包括:债务免除选择(法律草案第13(6)条);外汇对冲选择(法律草案第13(5)条);超额负税费用结转选择(法律草案第16条);和权益投资纳入选择(法律草案第13(7)条)。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投资组合持股选择。
安全港规则
该法律草案第12章纳入了OECD《
安全港和处罚救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支柱二)》
(2022年12月20日发布)引入的三项过渡安全港测试,即微利测试;简化ETR测试;以及常规利润测试。这些测试适用于2023年12月30日之后至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财年,但不包括2028年6月30日后结束的财年。因此,“一旦出局,永远出局”的规则适用(即,当3项测试中的任何一项在财年都不适用于给定的辖区时,集团不能在下一财年对同一辖区实施安全港——除非该集团在上一财年在该辖区内没有成员实体)。
征管指南
比利时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OECD
第一套《征管指南》
的大部分内容。此外,OECD
第二套《征管指南》
也没有纳入该法律草案。OECD《征管指南》的以下规定没有纳入该法律草案:货币折算规则(第1.1条);主权财富基金和最终母公司的定义(第1.4条);澄清“排除实体”的定义(第1.5条);非营利组织的“辅助”含义(第1.6条);替代亏损结转(第2.8条);混合CFC税收制度下产生的税款分配(第2.10条);将应税分配方法选择扩展到保险投资实体(第3.1条);将保险投资实体排除在中间母公司和部分持股母公司的定义之外(第3.2条);额外资本扩展到包括受限一级资本(第3.3条);与代表投保人持有的证券的排除的股息和排除的权益利得或损失相关的负债(第3.4条);投资组合持股选择(第3.5条);对互助保险公司适用税收透明选择(第3.6条);货币折算规则(OECD
第二套《征管指南》
第1条);税收抵免指南(MTTC)(OECD
第二套《征管指南》
第2条);SBIE规则(OECD
第二套《征管指南》
第3条);股权激励选择;租赁(OECD
第二套《征管指南》
第3条)。
该法律草案仅纳入了OECD《征管指南》的以下内容:外汇对冲选择(第2.2条);排除的股息——股息和分配的非对冲处理(第2.3条);债务免除选择(第2.4条);应计养老金费用(第2.5条);超额负税费用结转(第2.7条);权益利得或损失纳入选择(第2.9条)。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该法律草案第6章规定,比利时将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适用国内最低补足税,拟成为QDMTT。该法律草案规定,GloBE标准计算规则适用于确定补足税。因此,在确定经调整有效税额和净利润(以确定QDMTT ETR)时,该法律草案参考了第 21 条中GloBE计算的一般方法。这也确保了第9章和第10章公司重组、控股结构和投资实体特殊规则也适用于QDMTT。该法律草案特别适用于为QDMTT目的的微利规则。
该法律草案中仅包括两项修订,对GloBE ETR和QDMTT ETR进行了不同的计算。
1、对补足税计算的修订
为了避免循环计算,必须修订QDMTT补足税的计算公式,以便QDMTT本身不被扣除。对此,该法律草案作出了规定。
2、税款下推
根据OECD《征管指南》规定,成员实体所有者在CFC税收制度下缴纳或产生的税款必须排除在GloBE规则中下推至国内成员实体的税款之外。这纳入了该立法草案第27(1)条中。该规定保留了比利时对比利时成员实体(也是CFC)应计所得征税的主要权利。如果计算国内最低税的一般GloBE规则没有法定减损,并且控股公司在国外缴纳的CFC税款包含在比利时CFC的有效税额中,则有效税率将提高。因此,将CFC税款从比利时CFC有效税额中排除,使比利时能够以比IIR更高的税率对低税所得征税。第27条还防止向PE下推税款。
然而,该法律草案并没有反映OECD《征管指南》,该指南也限制了对混合实体和分配税的下推(比利时的分配预提所得税除外)。
除此之外,该法律草案没有作进一步的修订,OECD《征管指南》中与所有者权益相关的选择(例如,合资企业的QDMTT可能是全部金额,而不考虑UPE仅对其在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子公司产生的补足税中的份额征税)或当地会计准则/货币均未规定。
当MNE集团在比利时有多个实体考虑适用QDMTT时,净所得最高的比利时成员实体负有缴纳QDMTT义务。但是,MNE集团可以指定某个比利时成员实体缴纳税款。
征管和申报
1、申报
根据欧盟最低税指令规定,该法律草案纳入了提交《
GloBE信息报告表(GIR)
》的相关内容。比利时拟议的方法是,位于比利时的每个成员实体都有义务在比利时提交GIR。但是,如果GIR由以下实体提交,则该义务可以免除:指定当地实体;最终母公司,或指定申报实体。
如果GIR由最终母公司或指定申报实体申报,则成员实体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告知。告知必须包含:提交GIR实体的详细信息,以及此类实体所在辖区。
如果GIR由指定当地实体申报,则需要概述其代表申报的成员实体。GIR和相关告知必须在财年结束后的15个月内提交(过渡年度的最后期限为18个月)。对于受QDMTT约束的实体,需要根据该法律草案第52条规定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11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报送QDMTT申报表。
2、处罚
该法律草案第61条规定,对任何违反该法律草案规定的行为,将处以2,500—250,000欧元的逾期申报罚款。
思迈特提醒
为了满足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的标准,该法律草案对《比利时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缩短了研发税收抵免的期限,使其在4年内(而不是5年)可退还。因此,研发税收抵免可在当年使用,并可在纳税人选择时结转3个评估年度(而不是4个评估年度)。任何不可扣除的金额将在4个纳税年度(而不是5个纳税年度)后退还。修改后的研发税收抵免自2025纳税年度起适用。
在税收确定性上,该法律草案规定,比利时裁定委员会无权发布最低税的预先裁定。但是,要求提前澄清规则适用情况的请求可以向税务机关综合税务部的专门服务部门提出。
支柱二的实施对比利时现行的最低税规则产生了影响。在2023年之前,公司可以扣除之前高达100万欧元的税收亏损+超过100万欧元应税所得的70%。但从2023年起,该扣除上限从70%降至40%,这意味着超过 100 万欧元的剩余应税税基的 60% 将被征税,即最低税率为 15%(60%×25%)。在比利时批准最终的支柱二法律后,原则上从2024年起,目前40%的扣除上限将再次提高到70%。
比利时实施全球最低税后,可能受到影响的常见架构包括:避税天堂;低税辖区和有地域制度的辖区;名义利息扣除制度;知识产权盒和其他激励机制,包括免税期、低税融资安排、知识产权安排和全球集中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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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
2、《
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
3、《
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
4、《
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
5、《
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
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
7、《
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
8、《
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
9、《
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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