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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498号
青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25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420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联系电话:5569008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420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3〕420号
青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2570)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1年7月8日,2023年8月14日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经市北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2023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向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开具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5月7日,发票代码037021800104,发票号码00184342-00184343,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金额190476.19元,税额9523.81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你单位向青岛**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开具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5月7日,发票代码037021800104,发票号码00184344-00184345,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金额247619.05元,税额12380.95元,价税合计260000.00元。你单位向青岛*******有限公司开具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2018年9月25日-2019年11月12日,发票代码037021800104,发票号码08789296-15767815,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金额3580952.38元,税额179047.62元,价税合计3760000.00元。
(三)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你单位在与**计算机、*******、****科技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制作虚假资金流水的形式,为**计算机、*******、****科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向青岛**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有限公司、青岛****科技有限公司3家单位开具的共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合计4019047.62元,税额合计200952.38元,价税合计422000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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