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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百慕大政府正式向议会提交《2023年公司所得税法》以履行其参与全球最低税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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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12-15 16: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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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慕大政府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12月8日,经过连续3次征求意见后,百慕大总理David Burt正式向议会提交了《2023年公司所得税法》(以下简称“该法案”)。Burt表示:随着该法案的提交,政府计划引入15%的法定公司所得税(CIT),该税将适用于百慕大企业,这些企业是年合并收入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MNE)集团的一部分。政府将履行百慕大参与全球最低税倡议的承诺。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是百慕大现代史上最根本的税收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Burt表示,自2015年以来,OECD与G20合作,致力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2021年10月8日,达成了一项全球共识,对全球税收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对大型MNE集团的公司利润征收15%的最低税率,适用于其拥有成员实体的每个辖区,通常称为全球最低税。值得注意的是,全球税收制度如此重大的税收规则改革最初使百慕大处于一种具有挑战性的境地,但该法案的提出让我感到无比自豪,因为我们以真正的百慕大方式适应了这些重大改革,并确定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的方法。重要的是,公众要注意,公司所得税立法将于2025年1月全面生效,这将为MNE提供过渡和作出必要调整的时间。
Burt强调:作为新的公司所得税制度的一部分,百慕大政府正在制定一套强有力的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QRTC),旨在支持百慕大的经济目标,并保持百慕大作为一个辖区的全球吸引力。满足QRTC要求的公司投资将使百慕大在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保健、创新和住房等关键领域受益。
根据该立法的解释性说明,该法案还包括设立一个税务机构,以征收和管理此类公司所得税制度。
内容结构体系
第1部分:前言
第1条 引文
第2条 解释
第3条 规定
第2部分:公司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第4条 公司所得税的征收
第5条 应税所得净额的计算
第6条 税收亏损结转扣除、净应税所得或亏损的确定
第7条 微利排除
第3部分:适用范围实体的确定
第8条 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的定义
第9条 百慕大成员实体的定义
第10条 排除实体的定义
第11条 范围内MNE集团的定义
第12条 MNE集团的定义
第13条 MNE集团、国际业务有限实体的定义
第14条 成员实体所在地的确定
第15条 财务透明实体的分类
第4部分 外国税收抵免
第16条 外国税收抵免
第17条 经调整可抵免外国税收
第18条 经调整可抵免外国税收的分配
第19条 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QRTC)
第5部分 应税所得或亏损
第20条 应税所得或亏损的定义
第21条 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的计算
第22条 常设机构(PE)
第23条 百慕大穿透实体
第24条 百慕大成员实体持股的非百慕大穿透实体
第25条 百慕大成员实体持股的百慕大穿透实体
第6部分 应税所得调整
第26条 调整的一般原则
第27条 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的调整
第28条 前期差错更正和会计原则变更
第29条 根据IFRS 17和LDTI进行的调整
第30条 股权激励
第31条 保险公司调整
第32条 附加一级资本调整
第33条 经济转型调整(ETA)
第34条 匹配调整
第35条 使用变现法选择
第36条 国际海运所得排除
第37条 转让定价要求
第7部分 应税所得或亏损的分配
第38条 作为最终母公司的穿透实体的分配
第39条 投资实体
第40条 投资实体和保险投资实体按市场计价选择
第41条 应税分配方法
第8部分 公司重组
第42条 资产负债转让
第43条 合格公司重组
第44条 不合格利得或损失
第45条 选择确认利得或损失和使用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46条 百慕大成员实体加入和退出MNE集团
第9部分 其他规定
第47条 外币折算
第48条 向最高法院上诉
第49条 生效日期前的选择
第50条 指南
第10部分 最后条款
第51条 相应修订案
第52条 条例:结果和过渡
第53条 生效日期
适用范围
1、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
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应由范围内MNE集团的一个或多个百慕大成员实体组成。每个范围内MNE集团内的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的数量确定如下:(a)作为穿透实体且不是范围内MNE集团的最终母公司的每个百慕大成员实体应被视为一个单独且独特的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b)第39条所述的所有百慕大成员实体应与(a)段所述的成员实体集团形成一个独立的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c)范围内MNE集团中不属于(a)或(b)段的所有剩余百慕大成员实体应与(a)和(b)段中所述的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形成一个单独且不同的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
百慕大成员实体可选择全部或部分修改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的组成,前提是范围内MNE集团的所有百慕大成员实体必须单独或与范围内MNE集团的其他百慕大成员实体一起纳入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和范围内MNE集团的百慕大成员实体不得包含在一个以上的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中。该选择为年度选择。
2、百慕大成员实体
百慕大成员实体是指百慕大税收居民实体;或百慕大常设机构,前提是该成员实体是范围内MNE的一部分。下列实体不应被视为百慕大成员实体,因此不应构成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的一部:排除实体;和根据相关选择,由相关范围内MNE集团的最终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按价值)少于80%的实体。百慕大成员实体可选择将相关范围内MNE集团的最终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价值)低于80%的实体视为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的百慕大成员实体,选择期限为5年。
3、国际业务有限的实体
国际业务有限的实体是指在财年中,MNE集团的成员实体位于参考辖区之外的5个或5个以下辖区;位于参考辖区以外的所有辖区的所有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之和不超过5,000万欧元;和母公司无需对位于百慕大的MNE集团的任何成员实体适用收入纳入规则(IIR)。在确定MNE集团拥有成员实体的辖区的数量时,不考虑以下成员实体:无国别成员实体;排除的投资实体;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子公司。在确定所有成员实体有形资产账面价值时:被少数控股的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应被考虑在内;无国别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被视为由位于参考辖区以外辖区的成员实体持有,除非MNE集团证明这些有形资产在物理上位于参考辖区。
4、成员实体所在地的确定
穿透实体的所在地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如果其是MNE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或需要适用IIR,则所在地位于其设立的辖区;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应将其视为无国别成员实体。
常设机构(百慕大常设机构除外)的所在地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如果在第2节中常设机构定义的(a)段中有所描述,则其所在地为被视为常设机构的辖区,并根据现行适用的税收协定进行征税;(b) 如果在第2节中常设机构定义的(b)段中有所描述,则其所在地为根据其业务存在而须按净税基征税的辖区;(c) 如果在第2节常设机构定义的(c)段中有所描述,则其所在地为其所在的辖区;和(d) 如果在第2节常设机构定义的(d)段中有所描述,则视为无国别常设机构。
其他实体的所在地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如果根据其管理地、创建地或类似标准,其为该辖区税收居民,则其所在地为该辖区;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成员实体的所在地位于其设立的辖区。如果一个实体在财年内改变了其所在地,则该实体的所在地应为该财年年初其所在地的辖区。
5、财务透明实体的分类
一般来说,就CIT而言,百慕大成员实体可考虑作出年度选择:可选择将任何默认为财务透明实体视为非财务透明实体,并将任何默认为非财务透明实体视为财务透明实体。应注意的是,财务透明选择只决定一个实体在财务上是否透明。作出这种选择不会导致资产从一个实体转移到另一个实体。
受百慕大法律管辖的信托应被视为财务透明,前提是该信托的所得被视为受益人的所得,但在其他情况下,该信托应被视为非财务透明,但须进行选择。除百慕大成员实体以外的实体,如果该实体所在的辖区将该实体的收入、支出、利润或亏损视为该实体的直接所有者根据其在该实体中的权益按比例获得或产生的,则该实体将被视为财务透明,但须进行选择。
外国税收抵免
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在一个财年的外国税收抵免应为构成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的所有百慕大成员实体在该财年分配的外国税收之和,前提是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的外国税收抵免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该财年的金额,且不得低于零。
可抵免外国税收需进行相应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从而得到经调整可抵免外国税收金额。百慕大成员实体可分配的可抵免外国税收应等于百慕大成员实体根据以上方式确定的经调整可抵免外国税收,并根据经调整可抵免外国税收的下列分配作进一步调整:如果百慕大成员实体是税收透明实体的成员实体所有者,则税收透明实体按规定分配给百慕大成员实体的与应税所得或亏损相关的经调整可抵免外国税收应分配给百慕大成员实体;如果百慕大成员实体是税收透明实体,则该百慕大成员实体按规定分配给其成员实体所有者的与应税所得或亏损相关的经调整可抵免外国税收应分配给成员实体所有者。
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QRTC)
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的形式和标准按照规定执行。根据规定确定的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的价值,可根据相关规定,根据其条款和任何相关选择,作为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按规定承担的纳税义务的税收抵免,并相应地调整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义务。
税收亏损结转扣除的确定
税收亏损结转扣除金额应等于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中任何一个或多个百慕大成员实体的税收亏损结转金额,该金额由申报百慕大成员实体指定在该财年扣除,前提是税收亏损结转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按规定确定的财年应税所得净额的80%;和申报百慕大成员实体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减少该财年的税收亏损结转扣除金额,按规定选择而减少的税收亏损结转扣除金额仅用于计算该财年的应税所得净额,因该选择而未在该财年扣除的金额仍为税收亏损结转的一部分。
应税所得调整
在计算百慕大成员实体的应税所得或亏损时,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应被视为收入。在计算百慕大成员实体的应税所得或亏损时,非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不应被视为收入。如果百慕大成员实体没有按规定进行选择,则其没有资格就2023年10月1日之前的期间进行任何选择。如果百慕大成员实体是常设机构(百慕大常设机构除外)的主体实体,则百慕大成员实体按规定作出的任何调整,应酌情减少相关单独财务账目中反映的金额相关的调整。
在计算范围内MNE集团百慕大成员实体净应税所得或亏损时,不得重复计算任何所得或亏损项目,包括根据本法任何条款对所得或亏损项目的任何分配或对所得或亏损项目的调整。
1、经济转型调整(ETA)
需要进行经济转型调整的实体包括:百慕大成员实体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财年内被纳入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将于2023年9月30日成为百慕大税收居民实体或百慕大常设机构,前提是本法案的规定在该日期生效。
经济转型调整的内容包括:确定净所得或亏损时所使用的每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这些资产和负债包括:截至2023年9月30日,百慕大成员实体已按合格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或如果财务报表规定会计准则编制,截至2023年9月30日,百慕大成员实体将予以确认。经济转型调整还包括对慕大成员实体于2023年9月30日拥有的无形资产进行相应调整: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百慕大成员实体前10个财年的每个财年,如果百慕大成员实体在该财年结束时持有该无形资产,则应税所得或亏损应增加或减少10%;如果百慕大成员实体全部或部分处置该无形资产,则应税所得或亏损应视情况分别进行调整。
2、匹配调整
如果百慕大成员实体作为承担公司签订了一份留存资金或修正共保合同,在确定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时,留存资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在这种情况下,百慕大成员实体可选择调整应税所得或亏损,以排除留存资金资产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除非百慕大成员实体选择通过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按公允价值对整个合同(包括留存资金资产和保险负债)进行核算;但是,如果承担公司的留存资金资产被抵消,并且在确定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时未实现利得的变化因再分保风险的会计处理而减少,则本款下的排除将减少。
如果百慕大成员实体作为分出公司签订了一份留存资金或修正共保合同,其留存资金负债在确定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时按公允价值入账。在这种情况下,百慕大成员实体可选择调整应税所得或亏损,以排除留存资金负债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但前提是相应留存资金资产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未通过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核算。匹配调整选择为年度选择。
3、转让定价要求
百慕大成员实体与位于不同辖区的另一成员实体之间的任何交易,如果该成员实体是同一范围内MNE集团的成员,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必须进行调整,使该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在选择百慕大成员实体时,合并会计处理可适用于同一范围内MNE集团的百慕大成员实体之间的交易,如果进行了选择,百慕大成员实体之间的交易产生的损失可从应税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中扣除。该选择为年度选择,仅限于属于同一百慕大成员实体集团成员的百慕大成员实体(投资实体除外)之间的交易。
立法草案中纳入的GloBE选择
虽然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以GloBE规则为蓝本,但它并没有完全采用GloBE规则,例如,一些与百慕大不相关的GloBE选择并未纳入其中,包括:分配税制度选择、安全港选择、分摊资本利得选择、GloBE亏损选择、以前年度调整选择、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SBIE)选择、视同资产处置选择。
该法案中纳入的GloBE选择包括:排除实体选择(法律草案第10(3)条);股权激励选择(法律草案第30条);使用变现法选择(法律草案第35条);微利选择(法律草案第7条);应税分配选择(法律草案第41条);税收(财务)透明选择(法律草案第15条)。
思迈特提醒
虽然该法案是以OECD GloBE规则为蓝本,但百慕大并没有颁布 GloBE法。因此,该法案没有纳入IIR、低税利润规则(UTPR),甚至没有纳入合格国内补足税(QDMTT)。相反,百慕大正在根据OECD GloBE规则设计其国内公司税收制度。
该法案的设计思路是,公司所得税(CIT)将利用 GloBE规则的某些关键范围和定义要素,加快百慕大CIT规则的制定,并支持对在百慕大获得的利润进行一致的全球税收结果。
就GloBE而言,百慕大CIT将是有效税额。因此,在计算百慕大的辖区GloBE 有效税率(ETR)时,将考虑到这一点,并将减少在百慕大获得的利润应向其他辖区缴纳的补足税。
由于该法案没有纳入QDMTT,因此,应缴纳的CIT不会用作直接减少任何GloBE补足税义务,该CIT也不符合QDMTT安全港资格。百慕大特别将CIT设计为不作为QDMTT,因为QDMTT提供的灵活性较小。这对GloBE目的产生了重大影响,意味着GloBE补足税没有相应减少。
如果百慕大两院制议会通过该法案,则该法案将于2025年1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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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2、《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3、《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5、《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7、《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8、《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9、《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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