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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丹天天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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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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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02: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小丹天天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528788&idx=2&sn=92272842a68514ba68342bac4b0f6fce&chksm=fe6f4b36c918c22016335c5b18df641aadad372040a2398f1c6f780ac13dce4c9b4638b37dd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4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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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丹天天答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来源:儋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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