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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请查收丨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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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2-8 20: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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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云南税务
标题: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请查收丨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Y5OTEzNQ==&mid=2652034635&idx=1&sn=9d45ef850dbe2066dba2f9418927591e&chksm=8b4a61dbbc3de8cde634f4752229ccb010729a3abe9a8f4fb0e02a49a94f80d2ffec2bb0428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8 15:31
二维码:
-
前言
税收优惠政策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重要内容。2023年,国家延续、优化、完善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聚焦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促增收扩消费、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稳外贸稳外资、支持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注重政策的连续性、前瞻性、精准性、协同性,着力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云南省财政厅对今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涵盖70项政策,其中,云南省根据国家授权出台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指引》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一列明了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执行期、政策依据等内容,以供一并学习。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支持为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融资担保企业。
【优惠内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4号)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优惠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6号)
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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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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