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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法“点”人生(第二季)》第50集:租赁期间物品损坏,谁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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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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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1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毕节税务
标题: 普法宣传 | 《法“点”人生(第二季)》第50集:租赁期间物品损坏,谁出钱?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c0MDkyNw==&mid=2652198819&idx=4&sn=7af20f654e4255bcca9f2baa4700b535&chksm=bd121a338a659325030a2ecb607063a9b7f7b821743ecab26580d858f6bce5b10eca582b9f7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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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演绎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毕节司法
编发 |
毕节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2023年第253期,总17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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