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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作废发票被重罚!这些发票即使开错了,也不能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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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审财税]
大量作废发票被重罚!这些发票即使开错了,也不能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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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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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19: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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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审会计师事务所
标题:
大量作废发票被重罚!这些发票即使开错了,也不能作废!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7 07: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c3MDQ4MA==&mid=2660164455&idx=1&sn=a1b5e908eca8f60aa806ca4be84d21cd&chksm=bdca31788abdb86e028d97358d008428ae216615c94d220736344081cae8350d1c1a4f8d7de5#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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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错了怎么办?直接作废重开就好了。那如果开错很多呢?可以大量作废吗?
大量作废发票被查,重罚一个亿!
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时发现某企业
3年间竟相继作废了逾6000份发票。
后查实该企业通过违规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4116份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3.26亿元。针对企业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相关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1.04亿元的处理决定。
实际上,大量、频繁作废发票的风险是巨大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常作废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有三: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2、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总结:
1.发票作废的正常因素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等。
2.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因素
1)恶意隐匿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2)销售方与购买方恶意串通,开票方违规作废发票(未收回原发票),受票方虚列成本,造成偷税;
3)涉嫌虚开发票等。
这五类发票,统统不能作废!
发票开错了可以正常作废,但是,以下这五种类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作废的!
1、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当月开具的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不可以!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票,不能直接作废。
3、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其中,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另外,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5、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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