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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19: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答 | 近期热点问答速递,请您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61228&idx=1&sn=48517fdb12329d83cfc5203455365dbe&chksm=80a17efab7d6f7eccc28ea30b4a7f814ae716dfaac0765a5f27ca0ecb78ad6bc3441a461536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7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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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安徽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定额标准是多少?

解答: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文件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3〕1004)


Q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购买方是否可以要求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上没有单独标明增值税税额,不属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保障二手车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如果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并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3:企业取得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现发现开具有误,需要红冲,是否需要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

解答: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Q4: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上述政策中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否指年平均工资?
解答:
是指年平均工资。
来源:12366热线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相关业务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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